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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評論/準立委切結沒效力 立院是劉世芳說了算?

針對陸配參政,內政部長劉世芳強調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不能以切結取代。(本報資料照片)
針對陸配參政,內政部長劉世芳強調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不能以切結取代。(本報資料照片)

內政部要求陸配擔任公職應依國籍法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但兩岸互不承認主權,實務上無法達成。為明年2月遞補民眾黨不分區立委的李貞秀解套,立院傳將提簽署切結書方式處理,內政部表示由立院處理,但內政部長劉世芳改變說法指為「特權」。問題是民進黨政府剝奪陸配權利在先,如果簽切結書是特權,不也是民進黨逼出來的嗎?

陸配參政權是近來熱門話題,花蓮縣富里鄉村長鄧萬華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問題被解職,她向縣府提訴願,訴願委員會日前決議撤銷原處分。

同樣的,預計明年2月遞補民眾黨不分區立委的李貞秀因有陸配身分,也遇到一樣的問題。立院傳擬用簽署「有無雙重國籍、放棄外國籍」切結書處理,李也表示願簽署;由於是國會事務,內政部第一時間低調回應「立委由立法院處理」,但劉世芳稱切結書沒有效力,是特權。

劉世芳無異是公然把手伸進立院。如果立院的事務都要內政部長說了算,那還要五權分立、總統院際調解權的憲法設計嗎?

劉世芳質疑切結書效力,指現行國籍法未針對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有切結或具結的規範,國籍法是針對所有中華民國以外國籍的人;國籍法第20條明定,擔任公職者一年內要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另根據行政院2023年函示,所謂中華民國以外的外國國籍,當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

但以法律位階言,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特別法,法律地位高於國籍法,民進黨指涉的陸配村里長、不分區立委都沒有外國籍,唯一的國籍就是中華民國,而且拿中華民國護照,怎麼會是國籍法20條規範的對象?至於行政院函示,難道可以壓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如果劉世芳堅持大陸是外國,怎不先提修憲?

強要陸配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現今兩岸現實條件下根本行不通,甚至連註銷原籍都有困難。4月陸委會、移民署要求陸配必須完成「註銷原籍」才能合法擁有台灣身分,當事人得提交「喪失原籍證明公證書」,但陸配根本拿不到這份公證書,後來修正「若因實際困難無法取得證明,可透過具結書(切結書)代替」。

試想,如果陸配要取得「喪失原籍證明公證書」有困難,那擔任村里長或即將出任不分區立委的陸配同樣有困難。如果喪失大陸原籍證明公證書可以切結書替代,那放棄大陸國籍又為何不能比照?

陸配入籍和外國籍配偶走兩套流程,即使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參政權也要被剝奪,宣誓就職加簽切結書,只是補救措施,還被內政部長說是特權,真不知民進黨2000年執政時高舉的人權立國,是不是早已扔進垃圾桶?

中華民國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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