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眼/不懂法理的內政部長 就修法讓她懂
「憲法位階高於法律」、「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是大學一年級法學緒論就會教到的法律ABC。不過中華民國的內政部長劉世芳竟似完全不知道這樣的基礎常識,仍堅持將具有陸配身分的村里長解職,甚至在村里長打贏訴願後,還是決定將錯就錯、一錯到底,令人不可思議。
關於陸配能否擔任民選公職,從2023年民眾黨欲提名具有陸配身分的徐春鶯為不分區立委時,就已開始。2024年底,內政部開始「清算」具陸配身分的民選公職,第一個是已卸任的南投縣議員史雪燕,接著陸續又有數名村里長也遭解職。其中被解職的花蓮富里鄉學田村前村長鄧萬華提起訴願,花蓮縣訴願委員會決議撤銷其解職處分。
不過,對這個決定,內政部長劉世芳仍堅持「國籍法沒有解釋空間」,認為應予以解職。劉世芳所持的「國籍法」規定,主要是針對其中第20條,民選公職「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應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而陸配雖然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卻並未「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所以無法擔任民選公職。但如此解釋,不僅違反了憲法並未定義為「兩國」的「憲法最優位原則」,也違反了大陸地區人民適用屬於特別法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的原則。
而且撇開這兩點,在實務上,依據中國大陸的國籍法,主動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必須符合「外國人的近親屬」、「定居在國外」者,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一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未將兩岸視為兩國關係,對岸亦不承認中華民國是「外國」,任何大陸人士要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當然都不可能「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甚至可能連提出申請,都被視為認同「台獨」或「兩國論」。這是內政部想要看到的嗎?
因此無論從任何角度看,內政部的主張都沒有任何道理可言。但要說這是劉世芳「不知法」,恐也不盡然,更主要的原因,恐怕是劉世芳意欲藉此作為挑起反中、仇中情緒,並強化其台獨政治立場。政府這種「裝睡叫不醒」的法治觀念,近幾年並不罕見。
既然劉世芳裝作連法理都看不懂,那麼在野黨就應該盡速修法,直接把大陸地區人民不適用國籍法的文字納入國籍法中。既然看不懂「憲法優於法律」、「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法理上的「從優從新」原則,總不會再看不懂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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