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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專頁/沒有出生證明 可提替代文件

讀者問:

我在美國大學做博士後,屬於STEM領域,準備辦綠卡。我出生的時候,家裡嫌棄是女孩兒,要把戶口本的位置留給未來的兒子,所以我的戶口以領養的名義登記在一個親戚那裡。這導致了醫院的出生證明日期和戶口本上的生日以及母親名字都對不上。我估計,當時聲稱我是路上撿的棄嬰吧。現在,我發現申請綠卡需要提供出生證明,而我並沒有符合申請出生證明和需要的文件。請問,我該怎麼辦呢?

答:

這是一個在美國移民申請中常見、但確實棘手的情況。你屬於無法取得標準出生證明的人群之一,但移民法對此有替代方案,即美國移民局(USCIS)認可替代文件。根據移民局規定,當申請人無法提供政府簽發的出生證明時,可以提交以下替代文件(substitute documents):

1. Notarized Affidavits of Birth (出生聲明書),至少兩份,由知情者(如親屬、鄰居、接生者)出具。內容應包含,你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與出生地點;父母的姓名 (或當時被認為的養父母),說明他們如何知道這些事實(如親眼見證出生、為家庭朋友等)。聲明人需要簽字,註明關係和日期,並經過公證 (notarization)。

2. Official Non-availability Certificate (出生證明無法出具證明),向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局或民政部門開具,內容說明;經查,本人無出生登記記錄,無法出具出生醫學證明。英文名稱通常譯為Certificate of Non-availability of Birth Record。這份文件非常關鍵,它說明政府沒有檔案,因此合法觸發替代途徑。

此外,移民局接受Secondary Evidence (二級證據),包括小學或中學檔案中記載的出生日期, 醫療記錄 (如兒童疫苗卡),戶口本複印件 (即便資訊不一致,也要解釋原因),舊護照、身分證等。

最後,在遞交綠卡申請的時候,建議你附上一份由自己簽署的聲明信,對沒有出生證明做出解釋,內容包括,當年家庭因為重男輕女,將你以收養名義登記,故戶口本上的出生日期與母親姓名不符;你從未真正被收養,親生家庭情況可由證人證;因歷史原因無法取得母親姓名證明等等。如你有律師代理,律師也可以在申請的cover letter解釋。通常,如果誠實、有系統地解釋背景,移民局通常會接受你的出生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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