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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投資/誤用貸款附加條件 買家血淚史

作為律師,一般人一輩子難得遇到的房產糾紛,我們通常一年都會碰到許多回。很多時候,如果前期不是我們代理做交易,往往來找我們的時候,客人已經被纏繞進房產和財務的複雜困境。今天筆者就跟大家分享一個關於「貸款保護mortgage contingency」的經典案例。

遇到胡塗房產律師,眼看即將房財兩失

筆者遇到這樣一位客人,K小姐看上紐約長島的海濱學區房,想買下來讓孩子有更好的環境,然而卻在買房過程中因為貸款申請遇到障礙,不得不忍痛割愛、放棄這個在長島海濱小鎮的優質學區房。想不到K小姐想取消合約時,賣家卻不願意退回合約價錢10%的訂金,這可是好幾萬元的損失。資金卡殼、訂金拿不回、數萬損失在眼前。可是客人原來的房產律師卻沒有處理糾紛的經驗,因此,著急的客人轉而找我們律師樓尋求幫助。

在檢視相關文件、包含合約、貸款拒批信、雙方律師來往紀錄之後,筆者發現案件中種種問題,其實是因為K小姐原本的律師對於貸款附加條件(mortgage contingency)不夠透徹了解,因此在交易中連續操作失誤,導致最後K小姐落入一個非常被動的局面,可能房財兩失。

貸款附加條件(mortgage contingency)到底是什麼?

紐約州多數人買房都需貸款,比較少人能付全現金、從口袋掏出動輒數十萬元甚至百萬元的買房全款,因此合約裡面通常都有貸款附加條件,這也是是房產買賣最常見的條件之一。

貸款附加條件看似直覺,就是說如果買家申請不到貸款,合約就會取消,但實際上操作有點複雜。一般是在簽合約之後,買家會有一段時間去申請貸款(30~60天等最為常見),如果過了這段時間還沒辦法拿到貸款,或者期間內貸款申請被拒絕,那麼雙方就能取消合約、退回訂金。

這附加條件看起來很保護買家,只要貸款被拒絕就能以此取消合約,然而這個保障買家的「貸款附加條件」也不是萬能的,它有一個隱含條件,也就是買家在貸款過程中必須盡力而為、而且貸款被拒絕不能是因為買家這邊的明顯財務因素。如果是因為「買家財務因素」,導致貸款借不到,那麼這種情況下是不能使用「借款條件」來退出合約的。

什麼叫做「買家財務因素」導致借不到呢?一般大概有三大「不夠」屬於典型買家財務因素,包括買家本身信用分數不夠、買家的收入不夠、又或買家準備的自備款(reserve)不夠。其他也有一些比較細節,如銀行跟買家要的材料,買家遲遲不給等等,這些都是買家自己造成的貸款拒批,所以仍然算是買家違約,不能啟動「貸款附加條件」來取消合約拿回訂金。

買家操作連續四大失誤

筆者詳細分析後,發現以K小姐的案例來說,因為以下交易過程的四大失誤,導致如果上法庭,會對買家非常不利:

失誤1:合約上規定,在簽約45天後應要給貸款承諾書(commitmentletter),但K小姐的律師卻在這段期間都沒有跟客人跟進、也沒有及時提交貸款承諾書,過了合約規定的45天之後,很久才反應過來。

失誤2:買家沒有及時提交貸款申請,在第一家銀行拒絕之後,也未立刻抓緊時機重新遞交申請,增加貸款批准機會。

失誤3:客人貸款失敗後,K小姐的律師未及時終止合同。合約上面說拿不到貸款,應該在十天內給賣家通知才能取消合約,這位律師竟然在期限之後三個月才提出取消合約。

失誤4:在整個過程(2022年)之間,房屋抵押貸款利率只升不降,客人申請貸款的難度也不斷增加,聯邦暴力升息更是給資金市場帶來巨大壓力。最後K小姐的貸款被拒絕,原因是她自己的收入不足,這點在房地產交易中一般會被認為是「買家財務因素」屬於買家違約,賣家可以以此為理由拒絕退訂金。律師收到這份文件,完全忘記提醒買家客人這一點,甚至沒有仔細察看就隨手發給對方,簡直是將把柄給了人家。

庭外調解「解局」更佳,成功庭外和解的幾大步驟。

在面對K小姐這種棘手的案件,筆者審慎規畫了一局棋,最終獲得K小姐滿意的結果。

步驟1:對己方委託人曉以利害

如果把案子搬上法庭,嚴格依照合約裡的規矩來判,對我們的客人K小姐來說其實非常不利,能夠勝訴的機率微乎其微,況且訴訟往往耗時費日,對K小姐資金卡在那裡非常不利。K小姐很快就了解我們建議她跟賣家談和解的原因,並且決定委託我們處理拿回合約訂金的問題。

步驟2:知己知彼,爭取理解。

想要成功促成庭外調解,離不開對方當事人心理和現實的準確分析,所謂的「知己知彼」。在這段期間,我們鍥而不捨地與對方律師溝通,從雙方來往文件看出客人之前的房產律師態度非常被動,並且雙方完全沒談過按照一定比率退回部分訂金的可能,覺得在這裡有操作空間。

透過交流,我們能夠感覺到對方律師的風格不是那麼咄咄逼人,對於整個拉扯過程沒有步步緊逼,也非毫不退讓,且對於庭外和解這種做法完全不排斥。因此,我們先亮出一個願意適當退讓的態度,以退為進。

步驟3:用多元方案托底,遞出誠意,促成和解。

在討價還價的過程中,我們也預設一個有幅度的調解方案,給對方一個金額區間,在心理上讓對方感受到我們的誠意和調解的公平性的同時,也達到對方的利益最大化。最終,筆者順利地和賣家律師達成一致協議,讓K小姐在短短兩個月內拿回遠比她想像中更多的訂金,能夠繼續看下一棟房產。

許多客人在找到我們的時候已經被冗長的糾紛弄得疲憊不堪,我們非常理解客人的心情,但保持客觀、讓客人理解我們的訴訟或調解方案的可行性。糾紛到現在這個階段,客人過去哪些做法是合理的、站得住腳的?哪些確實是己方的過失,要怎麼來彌補?我們不是一味打包票,基於事實和法律依據的分析才能讓客人更放心、更信任。在和客人、對方律師談判的部分,該說什麼、為什麼說、怎麼說、什麼時候說,是非常考驗律師個人執業功底、商業思維和應變能力的。從這個角度來講,庭外調解談判比庭審更有挑戰性、更有技巧性。

總結:

許多人對於貸款附加條件(mortgagecontingency)有很大的誤解,以為任何原因貸款被拒絕都可以拿回訂金,然而只要去看看過往法庭案例,就會知道並非如此。如果是因為買家自己的因素造成的貸款拒絕,那麼屬於「買家違約」,是不能夠取消合約拿回訂金的。因此,在收到貸款拒批信的時候,務必要看清楚申請貸款中的各種細節以及拒絕原因,妥善處理,才不會面臨像K小姐這樣房財兩失的窘境。

(作者為紐約執業律師、法路通律師樓合夥人,iTraining美國地產學校講師。著有部落格「不對稱的優雅,我是旅美律師希爾維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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