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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法制局:旁系血親禁婚 建議改4親等內

民法六親等內禁止結婚,立院法制局建議修法縮小為四親等;圖為示意圖,非當事人。(記者曾原信/攝影)
民法六親等內禁止結婚,立院法制局建議修法縮小為四親等;圖為示意圖,非當事人。(記者曾原信/攝影)

台灣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少子女化議題成為國安危機,近期發生表兄妹遭判婚姻無效的訴訟,引發子女可能淪為「非婚生子女」等討論。立法院法制局提出研析報告,建議檢討現行旁系血親禁婚範圍,研議修正民法限縮禁婚親等,以符社會現況。

台灣現行民法第983條規定,不得結婚的親屬包括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去年有民眾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提議將民法旁系血親不得結婚的規定由「六親等以內」改為「四親等以內」,該提案最後自行撤案。立院法制局則研議將旁系血親禁婚範圍適度限縮至四親等以內。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近日判決一起婚姻無效訴訟,當事人夫妻在2018年10月31日結婚,兩人在7年後調閱戶籍資料發現,一方外祖母與一方祖母為親姊妹,違反民法近親不得結婚規定,法院因此判決婚姻無效。

立院法制局報告指出,現代社會家庭結構變遷,親戚關係日漸疏遠,年輕世代鮮少與親戚往來,可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誤觸近親禁婚規定,導致婚姻無效。

該報告指出,台灣1998年修正民法,基於優生學的考慮將旁系血親禁婚範圍訂為六親等以內,然而近年基於婚姻自由等理由,多數國家皆立法縮小禁婚範圍,包括旁系血親禁婚不超出三親等。此外,針對違反近親禁婚規定的法律效果,相較德國日本等國皆採取「得撤銷」,台灣「結婚無效」的規定也有值得檢討之處。

立院法制局表示,過去認為婚姻目的在於傳宗接代,然而在個人與社會自覺的年代,這種狹獈的觀念早已遭到揚棄,況且隨著醫療科技進步,只要在孕期確實進行產檢,就可大幅降低產下罕病兒機率。

報告中建議,主管機關參酌德國、日本及台灣同性婚姻等立法先例,研議將旁系血親禁婚範圍,適度限縮至四親等以內,以利符合社會現況,同時建議主管機關,參酌他國立法例,將現行違反近親禁婚「婚姻無效」,研議修正為「得撤銷」。

6親等內禁婚 3大爭議
6親等內禁婚 3大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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