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權力分立制衡崩壞…憲政存亡時刻 全民把關
19日台灣憲法法庭作成114年(2025年)憲判字第一號判決,現有8位大法官中僅5位參與評議,另3位大法官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則是共同提出不同意見書,指憲法法庭未合法組成,主張該判決「依法」不生效,法律效力自始不存在,當然無效。且5位宣判憲法訴訟法違憲、立即失效之大法官,無一為公法學者。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大法官除了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正副總統彈劾案及政黨違憲解散事項之職權。114年元月修正公布之憲訴法第20條第2項載明:「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之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這樣看來,此次憲法法庭組成顯然違法。
賴總統上任迄今,始終無法正視「少數政府+少數國會」之事實,司法是國家道德與秩序之最後底線;當司法無法謹守權力分立制衡之分際,如何要求人民守法?更侈言民主政治最基本之法治國原理!大法官依憲訴法行使職權,組成卻不合法,還自行認定判決之效力「依法具拘束力」,同一部憲訴法,何以能選擇性適用?如何要求法官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而無差別對待?程序先理原則下,卻自行認定憲法法庭組成「合法」!未來繼續違法存在、作成不具效力的判決?
其他如公職人員選罷法等覆議失敗之法案,執政黨及政府不回歸憲法「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之規定,不但由行政權恣意「充當憲法法庭」解釋是否違憲,認定可不副署、不公布,僭越司法權;且司法權更加恣意在憲法法庭不合法組成評議之情況下,自行宣判立院三讀通過之法案違憲,憲政危機已然形成!
釋字第585號強調之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揭示,當各權無法平等相維時,監察權彈劾文武百官違法或失職者,依監察法為其法定職責。行憲後憲政沒有空窗期,監察院應監察行政院長之違失。另就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7項規定「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但問題是,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當權力分立制衡被破壞,監察權遂為憲政民主發展之關鍵,但如今的監察院能被期待嗎?
當然,事態最後之關鍵又回到選民手中;直接民權百餘年來演變形成代議政治。然當憲政制度失靈、國會以多數決三讀通過之法案,行政權也可擅自解釋為「違憲」而自行決定執行與否時;當憲法法庭僭越立法權、自行認定並解釋憲訴法,自己決定憲法法庭組成人數、違法啟動審判時;當立法形成權不斷被他權侵入、監察權又消極不作為時,憲法秩序只能由人民以「直接民主」來守護,是否過於沉重?人民面對龐大的政府機器何以監督?處於雙少數的執政黨,若執意分不清政治責任、立法與司法之界限,將導致空前的憲政崩壞。
(本文取自12月22日聯合報民意論壇,作者為前監察委員、中國文化大學政治學系兼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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