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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不全「斷食善終」何其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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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11月30日報導,有台灣醫師協助不具表達能力的身障或重症者「斷食善終」,法界認為檢方可依「煽惑犯罪」或「幫助殺人」偵辦。此乃發生在當了數10年醫師的畢柳鶯女士身上,因其見識過太多病人長期在病床上苦撐、插滿管線,被無效醫療延長痛苦;其並自承三年協助九對父母「慈悲殺人」,採斷食善終方法讓病人安穩離世,認為「自然死」比「醫療死」更有尊嚴。

按理「生命誠可貴」,然而生命末期若是處於在病床上無法移動、意識薄弱等狀態,不止嚴重浪費社會醫療資源;對病患本人更是活受罪且毫無尊嚴。姑且不論「久病無孝子」,縱使兒女有心照顧,但再多的孝意患者仍然無感。因此早先才有八旬婦無力照顧53歲病子,悶死兒子後自首,法院依殺人罪輕判2年6月徒刑,同時建請總統依法准予特赦,此種現象近年來在台灣社會時有所聞。

台灣目前尚無「安樂死」制度,安樂死是指在特定情況下,透過主動或被動的醫療手段,讓承受嚴重痛苦、無法治癒的病患結束生命。現行「安寧緩和條例」雖設有家屬代理權,但對末期之定義嚴格;「病人自主權利法」保障18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者,可先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並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規畫自己未來的醫療照護與善終意願,卻未規範到長期臥床之永久性植物人、不可恢復的昏迷患者等,成為家屬畢生之苦難。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的定義,一個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兩成以上的社會,即為「超高齡社會」。台灣今年已邁入超高齡社會,雖然壽命逐漸延長,但人的生命終究有終點;如何在意識清楚下悠然自在地決定自己的餘年、妥善面對死亡,乃成為重要且嚴肅的課題。

「斷食善終」何其無奈,主管機關面對生命終點議題,應正視法規的殘缺,加速整合提出各種配套措施,讓患者享有完全自主權,家屬亦有充分代理權,在臨終之際有尊嚴、能安心,享有平和的善終。

(本文取自12月1日聯合報民意論壇,作者為法律事務所顧問、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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