擊殺他國元首是否違法?學者:哈米尼混合身分讓問題更複雜
某個國家蓄意且公然殲滅另一個主權國家的領導人,即使在法律上並無爭議的戰爭期間,也是相當罕見的狀況。這個問題很少被提出來討論,其中一個先例出現在2003年3月,當時布希政府想在伊拉克戰爭前夕除掉伊拉克強人胡森(Saddam Hussein),當時美軍行動有獲得國會授權,不過空襲並未擊中目標。
美國與以色列2月28日聯合對伊朗發動攻擊,統治近40年的伊朗最高領袖哈米尼(Ayatollah Khamenei)遇襲身亡。官員透露,中央情報局(CIA)一直追蹤哈米尼行蹤,並將訊息通報給以色列,以色列執行狙擊行動。紐約時報報導,消息人士說,美以兩國為了把握難得的機會而提前開戰計畫。
紐約時報報導,哈米尼是平民,不是穿制服的伊朗軍隊成員,但他是伊朗武裝部隊的最高統帥。這種混合身分造成問題複雜,因為一般認為非軍職的文官人員在戰爭當中不能成為攻擊目標,除非直接參與敵對行動。
法律專家說,根據武裝衝突法,掌控軍隊的平民領袖在戰爭期間可能被視為正當軍事目標,無論其角色是國家武裝部隊的成員,還是直接參與敵對行動的平民。
聯合國憲章規定,一個國家在未經同意、缺乏自衛理由或聯合國安理會授權的情況下,不得在另一個國家的主權領土使用武力。
卡多佐法學院(Cardozo School of Law)教授、前國務院資深律師英格柏爾(Rebecca Ingber)說,不管某個人士是否為合法軍事攻擊目標,從武裝衝突法角度來看,倘若攻擊行動違反聯合國憲章,襲擊就是非法的。她說,一個國家不能以非法手段發動武裝衝突,做為殺害他國元首的正當理由。
至於川普政府是否在乎國際法,報導分析,美軍今年1月侵入委內瑞拉活捉委國總統馬杜洛(Nicolas Maduro),似乎違反聯合國憲章。
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Office of Legal Counsel)在備忘錄寫道,從委內瑞拉軍事行動的目的來看,聯合國憲章並不重要;總統有權在國內法問題根據憲法權力採取跟憲章衝突的行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