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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專頁/自添工作技能 屬詐欺恐遭罰

讀者問:

目前,我仍處於現行薪資確定(PWD)的階段,我發現我前公司的經驗證明信中漏掉了的整個技能的部分。律師說細節和技能一定要和他提供的範本一模一樣才行。麻煩的是以前公司人事部專業技能很差,根本就沒有照我律師提供的範本來寫,也還沒寄這份經驗信給我。如果我自己加上這些技能,移民局會不會認定為詐騙?會導致I-140補材料(RFE)嗎?

答:

每家公司或律師代表為前雇員的職業綠卡申請人寫的先前經驗信函的方式都不同。話雖這麼說,寫這些信的原因是綠卡申請人有證據支持他們聲稱有資格勝任綠卡申請中需求的職業職位。例如,如果申請雇主的軟件開發人員職位要求電腦科學學士學位+2年軟件開發經驗,包括使用Python和Ruby on Rails,那麼永久居民申請人員工必須提供證據證明他擁有電腦科學學士學位以及2年軟件開發經驗,包括使用過上述兩項技術。

因此,為了使其有用,前雇主出具的先前經驗證明信應提及申請人曾做過全職的軟件開發工作2年(列出日期),並明確說明申請人在工作中擁有使用Python和Ruby on Rails的職責經驗。

對於你前公司的人事部,你或你的律師可以起草一封包含你的職責和技能的信函,以清楚地表明你在之前的職位上獲得了一些有資格獲得綠卡職位的技能和經驗。如果你或律師起草這封信,然後人事部門簽署,那麼這對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來說是有效的,因為你之前的公司願意證明你的經驗。如果你自己將技能添加到他們未證明的已簽署的信件中,那麼這就是詐欺,你的申請可能會被拒絕,此外你可能會面臨刑事處罰。如果美國移民局懷疑信件的真實性,它可能會發出補材料通知(RFE),要求你從公司獲得進一步的驗證,並進一步證明你確實有資格獲得綠卡職位。

如果你的前雇主不願意在證明你的經驗的信函上簽字,你應該與他們合作,看看他們願意證明什麼,例如他們是否願意證明你的工作日期和頭銜,但不證明你的工作經驗;具體的工作職責或只是願意證明你的工作日期,有時人事部門只願意這樣做。如果你無法獲得前雇主的簽名信函,或者只有一封僅驗證部分內容的簽名信函為了滿足你的要求,你可以讓其他人(例如同事、同事或任何可以證明你的工作經歷的其他人)寫信來驗證你的經歷,說明他們與你的關係以及他們如何知道你擁有過經驗。

此外,你可以提供舊的工作樣本(如果有)作為該經驗的進一步證據。你也可以親自簽署一份宣誓書,說明你曾受雇於前雇主、擔任過什麼職位、工作了多久、以及你承擔的具體職責和獲得的技能。

綠卡 移民局 美國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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