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專頁/探親變結婚 拿綠卡恐需要申請豁免
讀者問:
我在國內離異,兒子判給丈夫撫養;我去年底來美國探親,因為哥哥給我介紹了一個對象,要我來美國相親。我持有十年簽證,來到美國,哥哥介紹的這個對象也是一個華人,比我大十來歲,我們都覺得可以處處看。我聽說我不能在這裡結婚、留在美國辦綠卡,因為我是來探親的,如果在這裡結婚,就欺騙了美國政府,請問,這是真的嗎?
答:
移民法裡確實有一條禁令,如果外國人曾經故意做過實質性的虛假陳述,以獲得移民法上的福利,則不可以獲得綠卡,除非申請並被批准豁免。要申請豁免,必須在美國有合資格的親屬(qualifying relatives),即申請人的配偶或者父母是綠卡或公民身分,並且要證明如果不批准綠卡,會對其美國合資格的親屬造成極端困難。
根據你提供的情況,如果你持B簽證入境,在很短的時間在美國結婚並申請綠卡,不排除有些移民官認為你入境的時候有預先意圖(preconceived intention),與非移民簽證的目的不符, 因此認定你有欺騙。
如果移民官做出了這樣的認定,則你需要申請豁免,豁免批准後才可以獲得綠卡身分;因為你的先生有綠卡或公民身分,你有資格申請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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