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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閃兵 台內政部:刑責擬加重2/3 逾36歲考慮補替代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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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內政部今天下午舉行部務會報會後記者會。(圖/台內政部提供)
台內政部今天下午舉行部務會報會後記者會。(圖/台內政部提供)

演藝圈閃兵連環爆,有立委提案閃兵者逾36歲役齡仍要補服兵役。台內政部今天說,內政部與國防部都傾向加嚴刑期、體位標準,包括超過役齡的閃兵者可能加重其刑3分之2,而體力不足去服常備兵役,或原來被判定是服替代役者,也許可以考慮補服替代役,目前尚未定案。

藝人閃兵爭議受關注,最高檢察署建議提高法定刑度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有立委提案修正兵役法,就算閃兵者達到36歲除役年齡仍須補服兵役。國防部長顧立雄今天指出,會與內政部一起研議。

役政司長沈哲芳指出,體位區分標準制定的主管機關是國防部,內政部與縣市政府是應用機關,內政部尊重國防部對國軍體能的要求;雙方初步共識為11月中旬預告修正標準,目前還有細節要討論。

沈哲芳舉例,部分精神疾病患者可能想裝作沒病入營,部分未患病者則想要假病逃兵,醫生很難鑑定,實務上要與軍方精神科醫師、各醫學協會確認執行細節,若還要調整,也許預告時間會再往後延。

至於是否支持加重刑期?內政部長劉世芳說,內政部會尊重法務部,國防部態度好像也傾向於此,據她了解,國防部傾向明年4月定案體位區分標準,必須再與衛福部經過雙重確認,相關機制要全部重新走一遍,因此內政部、國防部與衛福部共同討論,不過大致上內政部跟國防部的態度非常一致,體位區分標準就是要加嚴。

至於閃兵者超過36歲後是否要補服兵役,劉世芳補充,若超過36歲的閃兵者在體力等方面無法服國防部的常備兵役,或原來被判定是服替代役,也許可以考慮服替代役;沈哲芳說,針對超過役齡的閃兵者,可能不一定要回來服役,而是加重其刑3分之2等,尚未定案。

國防部 內政部 閃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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