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時要將小狗比照兒女列為被撫養人 律師將IRS告上法院
富比士(Forbes)雜誌報導,在紐約州與猶他州都有律師執照、專門處理民事保險官司辯護的律師阿曼達‧雷諾斯(Amanda Reynolds),日前與8歲黃金獵犬「芬尼根」(Finnegan)聯名將國稅局(IRS)告上紐約東區聯邦區域法院,要求報稅時將小狗比照人類的兒女列為被撫養人。訴狀寫著黃金獵犬名叫「芬尼根‧瑪麗‧雷諾斯」(Finnegan Mary Reynolds),沒有獨立收入,從食物、住處、醫療、交通等日常生活完全依賴雷諾斯,每年花費超過5000元。
雷諾斯在訴狀中說,「芬尼根」符合「國內稅收法」(Internal Revenue Code)第152條的「被撫養人定義」,唯一差別只是小狗不是人類。雷諾斯請求法院將小狗在聯邦稅務法規當中列為「非人類被撫養人」(non-human dependents)。她指出,小狗在法律上被歸類為財產(property),其實無法完全反映小狗在家庭當中的角色。她說:「芬尼根就像我的女兒,絕對算得上被撫養人。」
根據統計,全國大約9400萬戶家庭飼養一隻或一隻以上寵物,不過飼養寵物開銷不能像撫養兒女一樣獲得抵稅。
雷諾斯指出,法律規定在寵物與孩子之間的差別待遇,讓納稅人承受不公平稅務負擔,飼養寵物的納稅人同樣提供金錢援助,卻沒辦法像有孩子的家長一樣獲得減稅優惠。她指出,這種不平等待遇缺乏合理基礎,特別是國稅局只為服務犬(service dogs)等某些動務提供稅務福利。
她指出,現行稅法違反憲法第14修正案平等保護條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與第5修正案「徵用條款」(Takings Clause)。她說,僅以被撫養人是否為人類而對納稅人做出差別對待,顯然構成歧視。
雖然訴狀內容顯得天馬行空,但雷諾斯表示,這個案件絕非「無謂」(frivolous)或「無意義」(meritless)訴訟,法院必須嚴肅審理。
紐約東區聯邦區域法院法官魏克斯(James M. Wicks)對雷諾斯訴訟下達中止證據開示(stay discovery),等候國稅局提交駁回起訴動議(motion to dismiss)。
報導指出,雷諾斯並未在訴狀裡主張曾經嘗試把小狗列為被撫養人或曾經蒙受實際傷害,全案恐被法院以缺乏提告資格(Lack Of Standing)為由打回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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