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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老人與小38歲保母結婚 離世後房產被過戶 法院這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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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表與養母的死亡註銷證明日期顯示為同一日。(取材自九派新聞)
結婚登記表與養母的死亡註銷證明日期顯示為同一日。(取材自九派新聞)

遼寧錦州一名九旬老人去世後,被發現已與相差38歲的保母結婚,房產、喪葬費被過給保母兒子,養女趙永秋報警並狀告民政局,要求判定婚姻無效;近日,此案迎來新進展,二審法院維持原判:房產歸養女所有。

九派新聞報導,趙永秋表示,法院判決原告養女按份繼承案涉房屋的八分之五份額,被告保母一方按份繼承案涉房屋的八分之三份額。因原告所占份額較多,案涉房屋歸原告為宜,第三人保母兒子協助辦理更名過戶手續,原告按房屋價值15萬元給付被告房屋分割款。

此外,對於被告提出的原告未盡到贍養義務應該不分或少分的抗辯理由,因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法院不予支持。趙永秋對判決結果表示滿意。

據了解,2022年6月,65歲的趙永秋得知錦州家中的養父趙德忠已離世兩天。從瀋陽趕回家後發現,90歲的養父在離世前九個月,與年齡相差38歲的保母領證結婚,房產已過戶到保母兒子名下,過世後的喪葬補助費、撫恤金等3.9萬多元也被保母兒子領走。

趙永秋說,由於姨母不能生育,她在八歲時以養女身分過繼到姨父家。2020年8月,在弟弟岳父的推薦下,趙永秋的養父聘用來自遼寧義縣的保母鄭秀英。

趙永秋覺得養父可能受到保母的操控。2021年5月,在養母去世兩個多月後,養父曾向錦州市公證處開具了一份婚後未曾生育子女和收養子女的公證書,收費單上簽署的名字為保母兒子鄭某。公證書開具不久,房子以買受的形式被養父過戶給了保母的兒子。

「保母一方是想通過這種方式繞過我,從而將房子轉移到自己手裡。」趙永秋說,她向法院提交相關資料,證明部分材料是偽造的,自己確為老人養女。經過核實後,錦州市公證處將上述公證書撤銷,並承認公證內容確與事實不相符。

此外,趙永秋提供兩份資料,一份是養父與保母的結婚登記表,一份為養母的死亡註銷證明,上面的日期顯示為同一日,均在2021年9月28日,她覺得事有蹊蹺。

2023年9月,趙永秋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定民政局在辦理保母與養父結婚手續時存在瑕疵,進而判定兩人的婚姻無效。趙永秋認為,保母鄭秀英與養父申請辦理結婚登記的行為涉嫌「騙婚」,假借婚姻之名,行侵財之目的。2023年,遼寧省錦州市古塔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趙永秋對於撤銷老人與保母婚姻登記行政行為的請求。

判決後,除了趙永秋提出上訴外,保母鄭秀英也提出上訴,其中趙永秋上訴請求改判婚姻無效。鄭秀英的行政上訴狀顯示,其認為趙永秋與趙德忠的養女關係屬認定事實錯誤,被上訴人不具有訴訟主體的資格,請求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

對於與老人結婚或涉嫌騙婚的質疑,鄭秀英否認。她表示,「婚姻自由,婚姻並不限制年齡差」,雙方相愛,且結婚這個想法是老人提出來的。

鄭秀英稱,自己的兒子並沒有對這樁婚事過問,而過世後的喪葬補助費、撫恤金等3.9萬元是她作為老人的妻子,授權兒子領走。而對於鄭秀英兒子冒充女婿辦理老人火化事宜一事,她回應是殯儀業工作人員把名單寫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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