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罰款「蘋果日報」3公司各38萬美元 擬剔除公司登記
繼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裁定「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罪名成立及作出判刑後,保安局分別向該3間公司發出書面通知,並提交建議將該3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若最終除名,有關公司即成為「受禁組織」,任何人向受禁組織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等,即屬犯罪。
文匯報報導,該3間公司分別為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保安局發言人指出,黎智英和「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及串謀勾結國勢力共3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法庭已於去年12月15日裁定他們全部控罪罪名成立,並於本月9日作出判刑,上述3間相關公司各被判罰款300.45萬港元(約38.4萬美元)。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31條訂明,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因犯該法規定的罪行受到刑事處罰的,應責令其暫停運作或者吊銷其執照或者營業許可證。考慮到案件的所有相關情況,包括相關3間公司的定罪以及所犯罪行的嚴重性,保安局局長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所需禁止該3間公司在香港運作或繼續運作,擬建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考慮行使「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360C條的權力,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
若最終除名,有關公司即成為「受禁組織」,任何人從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62至65條所訂明的行為,即屬犯罪,包括:以受禁組織的幹事或成員身份行事;向受禁組織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等,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00萬元及監禁14年。
保安局局長已向該3間公司分別發出書面通知,讓其在本月25日限期之前作出書面陳述。保安局局長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交相關建議時,會將3間公司提交的申述(如有)提交,供其一併考慮以決定是否作出有關命令。
報導指出,香港警務處處長周一鳴11日在年結記者會上表示,法庭已就黎智英案判刑,反映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是非常嚴重的罪行,對心懷不軌危害國家安全的人,警方會堅決依法採取一切管用措施,執法到底,一定不會手軟。
自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後,截至去年底,警方國安處共拘捕385人,超過一半已被檢控。周一鳴表示,雖然現時環境已穩定下來,但仍有「軟對抗」、外國勢力、逃犯的「倒灌」,甚至本土恐怖主義等暗湧,因此不能鬆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