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和北卡大招生考慮種族因素 最高院裁定違憲
最高法院周四上午裁定哈佛大學和教堂山北卡羅來納大學考慮種族因素的招生政策違憲,大學不能將種族作為大學招生的一個因素。
這項裁決等於宣告大學多年來依平權措施(affirmative action),在招生時考量族裔的作法不正確。
六位保守派大法官裁定,哈佛大學以及教堂山北卡羅來納大學(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at Chapel Hill),根據種族進行非法歧視,違反憲法第14修正案。
首席大法官羅伯茲(John G. Roberts Jr.)在代表多數意見的判決書中寫道:「消除種族歧視意味著要將它完全消除,法官們已經明確表示,平等保護條款(the Equal Protection Clause)適用於『不考慮種族、膚色或國籍差異』,它具有『普遍適用性』」。
「學校必須考量學生的個人經歷,而不是種族,」他寫道,「許多大學的作法已經往反方向走得太遠,在如此情況下,他們會得到錯誤的結論,就是認為一個人擁有的試金石,不是他如何克服挑戰、培養出的技能,或他吸取的經驗,而是他的膚色。我們的憲法歷史不會容忍這種選擇。」
大法官薩多馬友(Sonia Sotomayor)則在代表少數意見的反對書中寫道:「在平權措施使用種族配額,促進了高等教育領域的機會均等。如今,法院卻阻礙並推翻了幾十年來的判例和曾經取得的重大進展。種族一直是重要的,最高院卻將膚色無涉,作為憲法並加以鞏固」。
在北卡教堂山訴案中,最高院的投票結果為6:3。在哈佛案中,投票結果則為6:2,曾任哈佛監察委員會成員的大法官傑克森(Ketanji Brown Jackson)棄票。
哈佛案已經纏訟近九年,由猶太裔布盧姆(Edward J. Blum)發起的團體「學生公平入學」組織(SFFA),於2014年首次在麻州地方法院對哈佛提告,哈佛分別在2019年9月、2020年11月贏得初審及第一巡回上訴法院的上訴;2021年2月,「學生公平入學」將該案上訴至最高院,最高院則在去年1月受理此案,並把歧視北卡教堂山歧視亞裔一案並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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