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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鹽綠能光電弊案 陳啟昱翻供4910萬是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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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鹽暨台鹽綠能前董事長陳啟昱,捲入綠能弊案。(本報資料照片)
台鹽暨台鹽綠能前董事長陳啟昱,捲入綠能弊案。(本報資料照片)

台南地方法院昨首度開台鹽綠能光電弊案準備程序庭,台綠前董事長陳啓昱、前總經理蘇坤煌、鴻暉國際公司負責人蘇俊仁被控達成土地開發服務費分潤協議,讓台鹽、台綠損失近4億元(台幣,下同)。陳啓昱移審接押時坦承犯行,昨改口否認犯罪,指來自鴻暉4910萬元是借貸。

陳啓昱說,移審時因律師認為坦承較有可能交保,為獲交保只好先承認,但仍被羈押,事後證據慢慢浮現,發現許多證據與事實不符,因而否認犯罪,除為自己權利,也爭取公平審判機會。

他表示,蘇俊仁確曾匯4910萬元到他的甲存帳戶,因他被朋友拖累,幫人擔保,支票也借人使用,但對方倒了,他一旦跳票,職務會有問題,因此拜託蘇幫忙處理債務,「這筆錢是借貸關係」。

法官詢及蘇俊仁等人40%分潤,陳啓昱說,蘇等人找他談綠能,公司規畫成立相關業務共同推動合作,他長期擔任民代,人際及土地取得多少有些幫助,互相成事,「我該應該分得應有的利益」,且有資金上需求,財務上也能抵債。

陳啓昱說,他提出40%分潤,沒有文字協議,只有口頭要求,大家合作,扣除成本後分配,他以為是共識,沒想到「他(蘇俊仁)並不承認」。

陳啓昱的律師認為,台綠成立時,基於風險考量,即定位土地案場管理平台並非土地開發商,鴻暉等業者找可供開發土地,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後將土地整合,提供台綠規畫,再由台綠洽詢電業商投資,簽訂勞務合約,土地管理、申請設立、場域設計及漁場管理合約等,台綠可分別向電業商收取管理服務費,再進行案場規畫、申請、設立及管理事項。

律師表示,台綠只對光電場規畫、管理獲取利潤,並未提供土地開發,台綠既未成立土地開發事業,自然無法獲得土地開發利潤,檢方起訴與事實有差異。陳啓昱否認犯行,僅承認部分客觀事實,南院決定5月21日再開準備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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