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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回中廣所占國有地 交通部索不當得利二審逆轉敗

中國廣播公司。(本報資料照片)
中國廣播公司。(本報資料照片)

花蓮市民勤段一筆土地1987年底遭中國廣播公司擅辦移轉登記為所有權人,花蓮高分院更三審判土地為中華民國所有,並塗銷登記、回復登記為國有,交通部因此提告請求返還549萬台幣(約17.8萬美元)不當得利。台北地方法院原判交通部勝訴,但台灣高等法院認為行政院、交通部等曾同意中廣使用土地,昨改判交通部敗訴。

台灣放送協會所設各電台(包含花蓮台)在日本戰敗後產權歸屬國有,中廣前身「中央廣播事業處」在訓政時期黨國體制下,取得相關土地所有權。

中廣1949年12月16日由中廣事業處改組為公司,交通部曾於1956年1月21日發電報給中廣,附證明書「特予證明」中廣公司是中廣事業處改組,台灣光復時期接管的日據時期台灣省各廣播電台房屋地產,統由改組後的中廣掌理。

中廣1984年1月12日檢具證明書及登記聲請書、登記委託書請求交通部准許將土地的管理機關變更為中廣,經交通部呈報行政院,翌年3月7日獲准,可見行政院也同意中廣使用土地。

中廣公司1987年12月31日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而非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經判決確認登記違反國有財產法而無效,不過高院認為行政院、交通部和土地登記的原管理機關既同意中廣使用土地,在同意的法律關係終止或消滅前,中廣仍可繼續合法使用土地,不因登記無效而變為無權占有。

交通部2015年12月29日登記為土地管理者,在此之前,未終止同意中廣使用。中廣2015年10月21日通知交通部願意遷建花蓮台、返還土地,交通部同意自2015年11月20日起給予六個月遷台期限。高院認為交通部請求中廣給付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相當於「租金」的549萬元台幣無理。本案交通部得上訴。

高院 中華民國 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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