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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酒駕、性侵 台灣公務員得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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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去年涉嫌職場霸凌,引發輿論重視。為強化公務體系對於職場霸凌的防治,考試院會昨通過相關法規的修正草案,包含將職場霸凌定義入法,且將職場霸凌及酒駕、性侵、性騷等重大違失行為,增列為得一次記二大過予以免職之情事。

考試院會昨審議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修正草案,以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修正草案等三項法案。其中保障法及考績法修正草案將於近日函請立法院審議,安衛辦法修正草案則將函請行政院同意會銜後發布實施。

考試院表示,在保障法部分,將職場霸凌定義入法,同時明定申訴期限,非權勢職場霸凌為三年、權勢職場霸凌為五年,以及增訂機關違反安衛辦法之處罰;另政務人員、民選公職人員、約僱人員、駐衛警察、工友技工、約用人員等亦準用保障法職場霸凌規定。

考試院表示,安衛辦法修正草案增訂「職場霸凌之申訴及處理」專節,完善職場霸凌申訴處理機制,包括行為人涉案情節重大得先調整職務,調查小組外部成員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於一定期限內完成調查等。

行政院會昨通過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展望報告,新增霸凌防治專章。若雇主未採取防治等措施,最重可處150萬元(台幣,下同,約4.75萬美元)。若接獲申訴未處理,最高開罰75萬元;若霸凌行為人為公司最高負責人,最高可開罰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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