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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光電業者1480賄萬 雲縣議長黃凱判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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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議長黃凱因涉嫌向光電業者國金能源收賄1480萬元台幣,遭判刑4年10月。(記者蔣永佑/攝影)
雲林縣議長黃凱因涉嫌向光電業者國金能源收賄1480萬元台幣,遭判刑4年10月。(記者蔣永佑/攝影)

雲林縣議長黃凱2020年擔任議員期間,涉嫌收賄替光電業者國金、睿日公司向縣政府關說,透過建設處前處長李俊興洩漏縣府秘密文件,護航取得光電站許可及執照。新北地方法院昨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黃4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依洩密罪判李8月;可上訴。

黃凱表示遺憾與不平,相關作為出於職責與公共利益考量;李俊興說,皆依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辦理。兩人表示將上訴。

業者部分,國金總經理劉肇昕、睿日總經理賴將文及擔任中間人的立城公司負責人連立凱、經理李建勲,依共同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各判刑1年6月、8月、10月及1年,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並支付不等金額給國庫;黃用以收賄的機和、機承公司陳姓、王姓人頭負責人,與黃的周姓貼身助理,均處6月。

判決指出,國金、睿日為求取得雲林台西地區太陽光電發電站申請許可及發電業執照,與黃以給付服務費為由,期約5900萬元(台幣,下同)賄款,已匯入人頭公司帳戶1480萬元;雙方議定,黃需協助取得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函、地方說明會同意設置及施工許可、電廠執業執照,排除籌設電廠及施工過程所遭遇政府、申請公文及地方陳抗等。

黃透過李關切申辦進度,要求加速審核國金、睿日光電站申請案,向李索取縣府相關簽呈、其他業者申請資料等法定秘密文書;多次帶劉、賴、連前往建設處和水利署雲管理處,拜會李及相關承辦人員,並帶賴至建設處補件,使縣府順利核發台西地區光電站同意函。

黃透過人頭公司服務契約收賄,承租豪車使用,指示周姓女秘書提領現金支應個人信用卡和日常開銷,將部分款項轉匯人頭戶提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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