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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半總統制下的責任斷裂

憲法法庭爭議未解,五名大法官昨天再度排除三名大法官,逕行作出「115年憲判字第一號」(2026年)判決。此舉再次引發在野黨抨擊。回看甫過去的12月,行政院長卓榮泰宣布不副署立院通過的財劃法再修正版,引起輿論譁然;憲法法庭對「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款修法案作出「五人判決」,乃至昨天作出的今年第一號判決,均引發熱議:憲法法庭「五人組成、排除異己」是否合法?是否「附會」行政權?

值得警惕的是,此一問題發生在台灣採「半總統制」,總統全民直選,選舉結果雙少數。行政院長由總統提名任命,毋須立法院同意,行政院長儼然成為總統行政幕僚長(無民意基礎);但憲法又規定行政院長須赴立法院報告並備詢,總統亦非必然負有定期赴立法院報告或備詢的憲法義務,選舉時期才需接受民意考驗。在此架構下,行政權掌握國家資源,總統又兼黨主席、具有高度政治影響力,但平時接受國會監督的制度管道有限,責任斷裂,容易造成獨裁。

立法院通過法律後,行政院得依法提出覆議,覆議遭否決,制度理應繼續向前運作;若因政策歧見或政黨惡鬥,副署及公布權變成行政對抗立法武器,將動搖制度可預期性,使制度無法推進。政治對峙演變成政治衝突,甚至互嗆「總統獨裁」、「在野獨裁」。立法院勢將承受民意壓力,採取提案請監察院彈劾卓院長、提案罷免總統等方式也不讓人意外。

然而,彈劾及罷免制度原係憲政秩序中最後防線,若因程序僵局而被迫啟動,將使政策歧見上升為制度對抗;「行政凍結立法,立法反制行政,司法制衡立法」,導致政府功能停滯,憲政崩裂。上開問題,從制度定位觀之,行政院長副署、總統公布法案屬於程序性職權,其目的在於完成法定程序,非實質審查。即便採總統制國家,如在行政權最強的美國,總統雖有否決權,但國會三分之二推翻否決,法律自動生效。

為貫徹法治及台灣「半總統制」引發的責任斷裂,挽救憲政危機,建議如下。其一,檢討總統與行政部門的國會報告或備詢機制,使實質權力與民主監督重新定位,貫徹民主責任政治真諦。其二,各憲政機關應自我節制,避免將制度漏洞轉化為政治對抗工具;民主政治的成熟,不在消弭分歧,而在分歧能否被制度妥善承載。唯有如此,半總統制方能在高度對立中,維持其原有的平衡。其三,透過制度共識來修法或憲法解釋,明確界定副署與公布的程序性定位,並建立合理期限;其四,長期目標是,全民凝聚共識,修憲朝民主法治國家邁進,明確建立「權力分立」、「制衡監督」、「責任政治」。

最後,在新年開始之際,期許各政黨: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國泰民安、富國裕民」是人民所至盼;願政黨和解、別再惡鬥,朝野應攜手合作,強化經濟發展韌性,為國家共創未來。

(本文取自1月3日聯合報民意論壇,作者為逢甲大學教授、曾任職立法院立法諮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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