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中央、地方救災應分層負責 3革新避多頭馬車
花蓮光復鄉在洪災中遭受重創,中央與地方政府幾乎同時在光復糖廠設立前進指揮所,僅相隔300公尺,再加上國軍亦進駐同地點設置指揮所,形成「三大腦」並行的局面。這樣的安排,表面上顯示政府高度重視與全力動員,在實務操作上卻引發「多頭馬車」的批評。
災難現場原本就需要高度協調與即時決策,一旦中央與地方各自為政,即便是出於善意,也可能導致資源重複投入、指令混亂,甚至因權責不清而延誤救援時機。這凸顯出台灣災防體系在中央與地方的權責分工上,仍存在灰色地帶與制度空缺。
事實上,災害防救法第13條第二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得視災情研判情況或聯繫需要,於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或適當地點成立前進協調所,整合救災資源,協助地方政府執行救災事宜」,已賦予法源依據,目的在協助地方應對超過其承受能力的重大災難。
然光復鄉案例顯示,中央與地方對「協調」與「指揮」的定位仍存認知落差;縣政府認為自己是「現場主責指揮官」,中央則強調「跨部會統合資源」,但兩者在空間上過於接近、權責上又未充分界定,便容易讓外界解讀為「搶舞台」或「雙重指揮」,不僅影響災後重建效率,更損及民眾對政府的信任。顯見單靠法律條文不足夠,還需要更精細的制度設計與演練。
個人認為,改進的方向有三:首先,中央與地方應建立更明確的「分層負責」機制,地方首長身為現場指揮官,掌握第一線決策權;中央則以技術支援與跨部會整合為主責,避免與地方權限重疊。其二,應導入單一窗口協調平台,以資訊系統或聯合指揮平台取代多個實體指揮所,確保所有救援、資源調度指令,都能在同一管道即時流通,避免救災現場出現多重版本命令。第三,應強化中央地與方的聯合演練,讓各部會與地方單位在平時就能熟悉彼此的角色定位,當災難發生時即能順暢地合作,而不至於臨時倉促摸索。
洪災的殘酷教訓不應停留在「由誰主導」的爭議,而應推動改革使制度更成熟。唯有真正做到中央地方同心協力,才能避免救災資源陷入分散與重複的困境,讓災民獲得最及時而有效的援助,使救災不再淪為形式與權責的拉鋸。
(本文取自9月30日聯合報民意論壇,作者為電子業專業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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