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投資/「家園豁免」條款 保護自住者
在絕大多數中產家庭的資產表上,自住房屋可能是最厚的一行也是家庭最重要的資產之一。對多數美國人而言,房子不是單純的居所,而是家庭財富與安全感的基礎。買房能透過房價增值與還本累積資產;相反地,終身租屋往往讓你付出數十年的租金,卻難以形塑可傳承的財富。
歷史更殘酷地提醒我們:失去房屋,等於一夕斷掉世代累積。例如1921年奧克拉荷馬州土爾沙(Tulsa)「黑色華爾街」的焚城慘劇,就是血淋淋的案例:幾百棟非裔家庭的房屋與企業毀於一夕,保險公司拒賠,數代人的資產憑空蒸發。這也是為什麼社會制度會投入心力去避免家庭因財務不幸而瞬間無家可歸的慘劇。
在這樣的基礎上,立法者設計了「家園豁免」(Homestead Exemption):在破產或債務糾紛時,讓你的「自住房屋」能有一個依法畫定的安全邊界能夠受到保護、不被債主輕易剝奪。簡單說,只要在豁免額度之內,債權人不能逼你把房子賣掉,即使破產欠債家裡的配偶小孩也還能可以保住頭上的一片屋頂,讓人有機會重新站起。
欠債也能留下房產
家園豁免機制並不複雜。既然它主要保護的是自住,投資房與度假屋當然不在守備範圍;一般而言它對信用卡、醫療帳單、一般判決等無擔保債務(unsecured debt)都能有效防禦,但是房貸與欠稅這類有擔保債務(secured debt)的債權人仍可拍賣。至於是否需要事先登記、是否包含共管公寓(co-op)或行動屋(mobile home)、是否對高齡或喪偶者提高額度,各州自定。
如果把數字攤開來看也許更清楚:假設房子市價30萬元、貸款25萬元,那麼屋主在這個房產的淨值就是5萬元;若所在地的豁免額度是5萬元或以上,即使進入破產程序,因為「賣了也分不到超過豁免額」的錢,法院或債權人通常也無法逼你賣屋。反過來,若淨值高於上限,房子仍可以被拍賣、超額部分可能被動用;因此很多人會改用Chapter 13破產重整或與債權人協議,以避免走到變價賣房那一步。
家園豁免條款的核心精神無非一句話:在「債權人執行資產」vs.「居住穩定性」之間,留下一塊在美國這個社會可接受的緩衝區,讓人不至於因為欠債而流離失所。
各州豁免規定不同
真正拉開差距的,是地理位置以及所在的州。而從各州不同的保護程度也透露出美國這個聯邦體制下各州自治的精神,以及這個泱泱大國的文化多樣性。
例如筆者所在的紐約,算是中度保護範本:額度跟著縣市(物價)走,例如物價比較高的紐約市與長島區域大致豁免額度是17~18萬元,紐約上州不少郡(county)的豁免額度只有約8.5萬元,數字還會隨著通膨調整;如果夫妻共有房產則豁免可雙倍計算,例如在紐約市區那就有相當於35萬元的豁免額度;co-op、公寓乃至行動屋(mobile home),只要是債務人的主要居所多能適用。
不過紐約的房價本來就高,房產淨值超過豁免額度其實很容易,極端情況下仍可能被迫面對變價與分配的風險,例如房價100萬元、貸款50萬元,那麼淨值就是50萬元,這樣就已經超過豁免額度了。
把鏡頭轉到佛羅里達,豁免條款就截然不同:寫進佛州憲法的家園豁免竟然不設金額上限,只要面積不超過一個限度即可--城市區域(municipal)半英畝土地的豪宅就能無限金額豁免非城市區甚至可到160英畝。這意味著只要是自住房,淨值理論上可以無限大卻不被一般債權人拍賣。
知名的案例如O.J. Simpson曾經背負3300萬美元債務,但他仍得以用佛州的豪宅為避風港,債權人碰不到就是碰不到。當然還是需要償還房貸與欠稅,但其他類型的無擔保債權、要你賣屋幾乎沒有空間。
堪薩斯州也採類似的政策:都市一英畝、農地160英畝都能豁免金額無上限。不過自2005年起,如果是涉及破產,則債務人必須在州內住滿40個月(也就是超過三年)才能享有無上限豁免,如果沒住好住滿40個月,則會被聯邦家園豁免上限(目前約19萬元)所限制,因此無法享有金額無上限的好處。這道三年多的時間門檻,主要是為了避免有心人士「今天搬來、明天提破產」,突然搬到特定州「避債」的短線操作。
其他州則大致排成一條光譜:例如德州與佛州同列無上限,不過德州用英畝數綁住都市與鄉村;南達科他、愛阿華、奧克拉荷馬、阿肯色等多採非常寬鬆的版本。加州、麻州、內華達因房價高,對應地把上限拉到30~60萬元,甚至更高。而在光譜的另一端是新澤西州與賓州,幾乎沒有州層級的家園豁免,破產時只得靠相對小額的聯邦保護(約19萬元)。這些政策的差異凸顯美國聯邦制的核心,也就是各州各自為政,你住哪裡也決定了你在金融災難時能守住多少家產。
豁免差異的歷史背景
各州家園豁免條款的差異當然不是巧合,而是文化地理長期沉澱的結果。把法條疊在 Colin Woodard 的《American Nations》把美國畫分為11個區域的地圖上,線條就浮現了--紐約、新澤西、賓州這些 Yankeedom/Midlands 衍生出的制度,強調契約與信用秩序,延續英美普通法對債權人比較多庇護的心態,豁免上限自然不高;佛羅里達與德州則帶著El Norte/Deep South的影子:對集中權力、國家的手保有戒心,承襲西班牙/墨西哥民法對家庭財產的厚保護,乾脆把「家」畫為不可穿透的領域,因此家園豁免無上限也就理所當然;穿越到堪薩斯與大平原,邊疆與小農的獨立精神與民粹防線,把無上限或極高上限視為對景氣循環的家庭避震器。這不是單純的立法技術的差異,而是各州公共政策對「履約可執行性」vs.「居住安全性」孰重孰輕的價值排序。
豁免制度對房市影響
制度會悄悄改變行為。豁免較高的州,家庭面對突發醫療或訴訟時不至於立刻失去棲身之地,創業或承擔新風險的意願也更容易被撐住;長住與維護房屋的誘因因此存在,代際資產比較有機會留住一部分。同時,副作用也在:把流動資產「倒進」不可輕易執行的自住房淨值,成為部分人的避險手段;高端住宅的需求會因此被推高,例如佛州雖然近來整體房市價格疲軟,但高端房產交易仍然月月破紀錄,隨便就是100萬以上的成交金額;銀行在這些州會更在意風險定價與抵押條件。
40個月規則確實擋下一些「今天搬州、明天破產」的操作,但在非破產場景,各州仍握有主導權,長線資產保護規畫依舊可能。還有個常被忽略的技術細節:不少州對售屋款的保護有限期(常見約一年),若沒有在期限內換新家園,保護會消退--資金因此被鎖在屋頂之下,影響換屋與退休的彈性。
讀到這裡其實答案已足夠清楚:你希望把更多資產留在「可被執行」的一側,還是「不可穿透」的一側?紐約人的答案是前者--對債務人的保障有限,換取信用市場的可執行性;佛州、德州與堪薩斯州則偏向後者--強化居住資產的穩定,即使代價是被利用的風險。這些制度當然沒有單一標準解,只有不同社群對風險、秩序與安全的取捨。
對一般家庭,家園豁免像是一面地圖:標示出各州安全網的厚薄,提醒你居住與資產配置不只是利率與稅率的計算,還有「遭逢意外時能留下多少」的概率。對投資者而言,這當然也是資產配置考慮的一環--在低豁免州更重視保險與分散,在高豁免州把住宅當成資產「保險箱」。至於對整體社會,它提供一個大型的社會實驗:保護越強,恢復力是否真的越高?還是道德風險與資源錯置也同步放大?這些答案,往往就寫在各州的房價結構、信貸條款與遷徙流向裡。
房子不只是物與權利,它是許多人抵擋不確定性的最後一層。法律則像鏡子,映出地方的價值排序。當下一次風險來臨時,你會發現:那道看不見的防火牆,早在你搬到哪一州的那一刻,就已經砌好了厚薄。
(作者為律師,法路通律師樓合夥人,《買下紐約》一書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