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重罪青年可判無期無假釋 州級最高院5:2通過
加州最高法院4日以五票對兩票,裁決18至25歲之間犯下重度謀殺的青年,可以被判處終身監禁無機會假釋的刑罰。州法規定這個年齡的青年如果犯下多重謀殺、強姦與搶劫時謀殺,可以判處他們此生沒有機會被考慮是否可以假釋。
這項判決的起源是「人民對哈定」(People v. Hardin)的刑案。1989年,25歲的哈定(Tony Hardin)在洛杉磯縣華人聚居的羅蘭岡(in Rowland Heights),闖入66歲鄰居巴柏(Norma Barber)的家,搶了她的珠寶及車鑰匙以後把她勒死。檢察官求處死刑,但最後哈定被判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2022年加州的一個上訴法庭判決,應該給予哈定一個年輕犯罪人假釋聽證(youthful-offender parole hearing)的機會,但4日最高法院的判決推翻了上訴法院的判決。七名大法官中,首席大法官葛瑞洛(Patricia Guerrero)和克魯格(Leondra Kruger)、柯瑞根(Carol Corrigan)、簡肯斯(Martin Jenkins)、格洛本(Joshua Groban)四名大法官認為不必給哈定假釋的機會。
克魯格負責寫宣判書。他指出,政策的選擇應該是以人民及民選官員運用民主過程制定的為主。兩位認為應該給哈定假釋機會的是大法官劉弘威(Goodwin Liu)及艾文思(Kelli Evans)。他們認為,當今監獄中3000名被處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犯人中,有四分之三以上是非裔和西語裔,顯然是種族偏見(racial bias)的具體呈現。
18至25歲犯下大罪的年輕人,可被判處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法律,是加州在2013年制訂的。艾文思希望州議會可以修改該法,因為研究的結果指出,這個年齡層的人,腦部掌管判斷(judgment)和決策(decision-making)的部分仍然還沒完全成熟。當這些人服刑25年之後,他們的腦部已經成熟,比較不會做出衝動的事,應該給他們聽證的機會。
聯邦最高法院在2005年廢除對18歲以下重罪犯的死刑,其中被判處終身監禁的人在服刑25年之後,可以有聽證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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