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附屬住宅單元激增 多項新法陸續生效
近年附屬住宅單元(Accessory Dwelling Unit,ADU)在加州快速成長,已成為州內住房供給的重要一環。在ADU需求與數量持續攀升的背景下,州長紐森去年10月簽署多項與ADU及小型附屬住宅單元(Junior ADU,JADU)新法,調整審批流程、出租限制與釐清地方政府責任,並已陸續生效。
根據Alameda Post引述加州住房倡議組織California YIMBY的統計,ADU在全州新建住宅中的占比,已由過去不到1%,成長至目前約占20%。組織執行長Brian Hanlon指出,州政府近年持續透過立法移除地方層級對ADU的限制,使原本「在實務上幾乎不可行」的附屬住宅,逐步成為可行的住房選項。
法律事務所Best Best & Krieger LLP指出,對一般屋主而言,新法最大的改變並非條文細節,而是地方政府能「卡關」ADU的空間明顯縮小,申請與審批流程將比過去更透明,也更不容易被拖延。
在審批程序方面,新法SB543加速地方政府的行政時程。新法要求,地方政府須於15個工作天內判定ADU或JADU申請是否完整,並以書面列出缺件項目與補正方式;申請人補件後,政府仍須於15個工作天內完成再次審查。若申請遭否決或被認定不完整,地方政府必須提供書面申訴機制,並於60個工作天內做出最終書面裁定。
在面積與費用規範上,SB543明定,州法中所指的ADU與JADU面積上限,皆為「室內可居住空間」。其中,室內面積不超過750平方呎的ADU,以及不超過500平方呎的JADU,免收一般開發影響費;若ADU或JADU室內面積不超過500平方呎,亦可免收學校影響費(school impact fees)。
過去地方政府常對ADU數量採取不同解釋,SB543則正式確認可在同一地塊上「組合式」設置多種類型的ADU。依新法,單戶住宅用地可同時設置獨立式ADU、既有建物改建ADU及JADU;多戶住宅用地亦可結合建物內改建ADU與新建獨立式ADU,相關爭議獲得州法層級的明確釐清。
此外,AB1154調整JADU的居住與出租限制。新法將「屋主必須自住」的規定,限縮至僅適用於JADU與主屋共用衛浴的情況;若JADU設有獨立衛浴,屋主可不必居住於該物業內。同時,法條明文禁止JADU作為短期出租用途,規定租期須超過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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