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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勒絲條款訂了 深偽可罰囚1年

歌手泰勒絲多次遭到深偽技術傷害。(美聯社)
歌手泰勒絲多次遭到深偽技術傷害。(美聯社)

深偽(deepfake)等數位竄改行為氾濫,加州卻無法可罰,加州參議員瓦哈布(Aisha Wahab)提出Senate Bill 926修正案,在加州刑法典中增列對不知情第三人數位竄改的刑責,可處1年有期徒刑或2000元罰金。參議會公共安全委員會以5比0通過,將交由撥款委員會續審。

加州刑事法典(Penal Code)2013年時就已納入報復式色情影片(revenge porn)的罰則,2014年再加入對散布不雅自拍的罰則。但在深偽技術流行後,加州尚未跟進。瓦哈布在委員會中強調,歌手泰勒絲(Taylor Swift)已多次遭到傷害,但更多加州高中與大學女生受害卻沒有類似她的資源可以爭取公道,因此修法是最好的方法。

修正案與參議員貝克(Josh Becker)共同起草,並獲得賽亞托(Kelly Seyarto)、斯金納(Nancy Skinner)的支持。他們咸認,原本的法規只對熟人之間的不當行為開罰,但對陌生第三人的變造無法可管,因此納入對不知情他人的身體、性行為加以變造,也未經同意就加以散布,確實應該處以相對刑責。

瓦哈布則強調,法律應該跟上科技,特別是針對第三人影像的數位變造,受害者90%是女性,已經構成對女性的極度不尊重。她的論點也獲得出席聽證的洛杉磯縣資深檢察官 Dan Felizzatto的認同。他說,檢方目前還無法對深偽行為求刑,但是修法後就能彌補漏洞。

加州 參議員 泰勒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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