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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廊快報╱加州保護孕婦 法令比聯邦還周全

加州對懷孕、產後婦女的保護比聯邦還周全。(報系資料照片)
加州對懷孕、產後婦女的保護比聯邦還周全。(報系資料照片)

聯邦2023年6月終於實施全美一致的職場性平法案,即總統拜登去年簽署的「懷孕員工平等法」(Pregnant Workers Fairness Act)。不過,沙加緬度蜂報指出,放眼美國,加州仍然是對懷孕、產後婦女保護最周全的地方之一。

聯邦法律只規定,15人以上規模的公司,必須為孕婦提供合理的安排(accommodations)。但是加州公平就業暨住房法(The California Fair Employment and Housing Act)、加州家庭權利法案(California Family Rights Act)等,不僅避免懷孕與產後婦女遭受職場歧視,更限縮公司規模至五人。

加州對懷孕與產後婦女的保障分為以下六大方向:

1.懷孕與產後可以請四個月的不適假(disability leave),還有事先與雇主約定好的產假。如果必須休養超過四個月,也可以申請更長的休假。

2.孕婦可以請調到負擔較輕的職位。

3.孕婦可以申請必要的設備,例如專用馬桶、更多次休息機會,與更長的休息時間。

4.雇主不得因為懷孕或請產假而開除員工。

5.員工產後如期復職時,雇主應該安排原職位,或與之薪資、工時、地點相仿的職缺。

6.產後雖然不能請有薪育嬰假(paid parental leave),但是可以請有薪家務假(paid family leave),不過法令只保障薪給,不保證職缺,只有符合家庭暨醫療請假法(Family and Medical Leave Act)或加州家庭權利法案才能另當別論。

懷孕與產後婦女該如何申請合理安排,聯邦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EEOC)的指南為:

1.先安排與雇主的面談,以解釋為何需要額外的設施與調整。

2.向雇主提供改善工作環境的建議,遭到拒絕時可向EEOC申訴。

3.申訴可以直接交給EEOC或是加州民權廳(Civil Rights Department),但是最好在發生後180天與300天內提出。

加州 就業 拜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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