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禁售21歲以下槍支法例 維州法官推翻
維州里奇蒙(Richmond)聯邦地方法院法官佩恩(Robert E. Payne)11日的一項裁決,推翻了聯邦在1968年禁止向18歲以上、21歲以下人士出售手槍的法律規定;這項裁決被指是繼聯邦最高法院去年裁定國民「有權在公共場所持槍」之後,關於槍械管制的進一步倒退。
由老布希總統任命的佩恩法官,在長達71頁的裁決書中,重複了去年6月聯邦最高法院裁定紐約州的限制槍械令違反憲法,民眾可自由攜槍進出公共場所。佩恩指出,這個制定了數十年,對聯邦認證的槍店實施半自動手槍購買年齡限制的法例,並不符合國家的歷史及傳統。
預計司法部會就有關裁決提出上訴。
擁槍權利組織一直在全國各地提出訴訟,希望削弱地方及聯邦槍枝法規,結果有贏有輸。例如路易斯安納州的一位聯邦法官就維持21歲的買槍年齡限制。
全國射擊運動基金會(National Shooting Sports Foundation)總法律顧問基恩(Lawrence G. Keane) 稱讚這一裁決,認為購買手槍的年齡限制,不但存在歧視,也違反了憲法第二修正案。
曾代表大規模槍擊事件受害人及其家屬控告槍械製造商的律師、反槍枝暴力倡議人士洛伊(Jonathan Lowy)認為,這個裁決並不令人意外,因為佩恩是傾向廢除任何槍支法令的法官。
提出相關訴訟的是一名去年20歲的青年弗雷澤(John Corey Fraser),他試圖向一家聯邦認可的槍店購買一把格洛克式(Glock)手槍,但基於年齡限制而遭拒絕,之後他對聯邦這條數十年前制定的法律提出質疑。
他認為18歲的青少年已可以從大約7萬家獲得聯邦認證許可的槍店處購買長槍,包括散彈槍和半自動步槍,然而他們卻被禁止購買手槍。此外也有聯邦法律容許他們可從私人、或未獲聯邦認證的槍店購買手槍,兩者存在諸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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