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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達倫提案保護仇恨犯罪受害者 兩黨都挺

聖縣一名嫌疑人雖針對多名南亞女性進行了暴力搶劫,但依據現行法律,檢方不能以仇恨犯罪起訴。(羅達倫辦公室提供)
聖縣一名嫌疑人雖針對多名南亞女性進行了暴力搶劫,但依據現行法律,檢方不能以仇恨犯罪起訴。(羅達倫辦公室提供)

代表矽谷選區的加州眾議員羅達倫(Evan Low)23日提出AB 1064法案,允許法庭在案審過程中採用「偏見動機」(Bias Motivation)證據,以便更有力保護仇恨犯罪的受害者,法案獲兩黨支持。

由於仇恨犯罪的特殊性,導致其定罪難度很高,檢方必須證明嫌疑人具有仇恨的動機,如有書面的或網上的明確留言宣示要攻擊某一類人群,檢方才可提出仇恨犯罪訴訟。然而,如果嫌疑人雖明明是針對某類人群蓄意攻擊,但沒有留下任何證據,則很難將其定義為仇恨犯罪範疇。

羅達倫表示,目前的相關刑法過於「軟弱」。

聖他克拉拉縣副檢察長波亞斯基((Jay Boyarsky)表示,最近聖縣出現一宗攻擊案件,嫌疑人針對多名特徵為南亞女性的受害人,進行多次暴力搶劫。然而根據目前法律,檢方只能以一般搶劫罪名起訴嫌犯。

波亞斯基說:「我們不能允許嫌疑人針對某特定社區或人群發起攻擊,而無需承擔仇恨行為的罪責。」

根據加州仇恨犯罪報告書顯示,加州仇恨犯罪案件持續增加。2020至2021年間,仇恨犯罪增加32.6%;針對非裔仇恨犯罪增加12.5%;針對亞裔仇恨犯罪增加177.5%;因性取向偏見的仇恨犯罪增加47.8%。

眾議員羅達倫所提出的修正案,允許檢察官將針對某特定人群的偏見動機作為證據。根據案件不同情況,偏見動機可包含仇恨、敵意、怨恨、反感、鄙視、不合理恐懼、受害妄想、冷酷無情、尋求刺激、社會控制慾、與自我同調人結盟、認為受害人屬於弱勢(軟弱、沒有價值等)、或因受害人某種明顯可見的特徵等。

聖縣一名嫌疑人雖針對多名南亞女性進行了暴力搶劫,但依據現行法律,檢方不能以仇恨犯...
聖縣一名嫌疑人雖針對多名南亞女性進行了暴力搶劫,但依據現行法律,檢方不能以仇恨犯罪起訴。(羅達倫辦公室提供)

仇恨犯罪 加州 眾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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