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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黃子佼涉性騷擾 「這原因」獲不起訴

藝人黃子佼(中)。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藝人黃子佼(中)。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藝人黃子佼於去年#Me too風波期間,被控涉嫌強制猥褻及違反毒品、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台北地檢署偵辦,因查無黃有強拍攝影像事證,且雙方已和解,處分不起訴。檢方另查出,黃子佼持有7張未成年性影像,依涉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處分緩起訴,期間2年,支付國庫120萬(台幣,約3.75萬美元),緩起訴確定後3個月內,書立悔過書1份。

檢方指出,黃子佼被控涉嫌於2013年2月至3月間,在台北市信義區某工作室內,利用拍攝大尺度攝影作品機會,違反A女意願,從事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強制拍攝影片等行為,涉有刑法第211條第1項、第304條第1項等罪嫌。

檢方依告訴意旨認為,黃子佼當時並無暴力、脅迫或威壓之行為。A女就部分重要情節,表示無法記憶或無印象。A女於案發後,亦未尋求司法協助進行採證或就醫求診,尚乏客觀事證足認被告有強制性交、猥褻等犯行。

檢方從搜索扣案之相關電腦、硬碟、記憶卡等證物,均查無被告有對A女強制拍攝影像之事證,考量雙方已和解,告訴人已具狀請求撤回告訴並為不起訴處分。

此外,有關民眾寄發電子郵件告發黃子佼部分,有被害人指稱17歲時,黃子佼曾在車內,未經同意即親吻被害人,另於2011年某日,在台中市台灣大道某飯店房間內,以拍攝藝術照為名,使被害女子裸露上半身,並拍攝影像,認為黃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等罪嫌。

檢方調查認為,親吻部分,依被害人於臉書貼文及其證述內容,黃子佼應係於二人對話時為突襲式親吻,且無其他身體接觸行為,核屬性騷擾範疇,該罪應告訴乃論。惟被害人並未提出告訴,且已陳報和解協議書,自無從加以追訴,簽結此部分。

另外,拍攝半裸影像部分,被害人當時並非兒童或少年(已滿18歲),黃子佼並未以強暴、脅迫手段使被害人脫去衣物,拍攝過程中兩人亦無肢體接觸,無從認定有性騷擾或強制猥褻罪嫌,此部分僅屬個人私德領域行為,被害人亦未提出告訴,查無具體不法犯罪情事,簽結此部分。

有關黃子佼涉嫌毒品部分,另案偵辦中。

不過,檢方搜索時查出,黃子佼從2014年2月12日起,加入名為專門販賣未成年或成年女子性影像的網路論壇「創意私房」、「小圈子」,並從2023年2月15日起,用隨身硬碟儲存持有7張身分不詳的未成年女子的性影像,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無正當理由持有少年性影像罪。

檢方考量,黃子佼犯後已坦承犯行,自願拋棄該硬碟,無散布或販賣性影像情形,處分緩起訴,期間2年,支付國庫120萬,緩起訴確定後3個月內,書立悔過書1份,字數不少於1200字,可以電腦繕打,需親自簽名並交付北檢。

黃子佼 性騷擾 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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