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長高虹安。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犯貪汙詐領公有財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台北地院認定不法所得為11萬6514元,判她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現停職中,案件由高灣高等法院審理中。但高院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法庭關於法規範不得違反明確性原則的解釋,牴觸憲法第18條規定,裁定停止審理,聲請憲法法庭宣告該條文違憲。 高院 上一則 他家的神明廳有「雙貓」坐鎮 網友暴動想參拜:獻上罐罐 下一則 壯觀 台灣燈會致敬12強冠軍 打造史上最大球體投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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