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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涛律师谈商标使用证据要求及规定

法岸律师事务所陈伟涛律师。
法岸律师事务所陈伟涛律师。

商标是企业及其商品或劳务品牌的象征,用来争取消费者对其企业及品牌的认同感。美国商标法中关于「商标使用」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执业于纽约地区的「法岸律师事务所」资深商标律师陈伟涛律师,针对美国商标法提出其专业见解及建议,供侨胞参考。

陈伟涛律师表示,申请拥有并使用商标权,不仅要求必须在美国已经使用该商标,而且对于注册成功的商标也有强制使用的规定,否则即使注册获得使用的商标,也会被美国专利商标局主动撤销。

一般来说,美国商标局对商标使用证据形式有以下的要求,包括:1. 产品的标签;2. 包装;3. 带有商标的产品照片;4. 产品的陈列(产品目录)和展览,不需提供真实的产品。

不能作为产品使用证据的类型有:1. 发票;2. 提单;3. 订货单;4. 宣传册;5. 名片;6. 公开出版物;7. 传单。

至于服务商标的使用证据,主要是有关所提供服务的手册、广告宣传、名片以及上述证据形式的照片。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证据形式不能仅仅显示商标,而必须涉及所提供的服务。

此外,美国专利商标局要求申请人/注册人以宣誓书的形式声明,在所有的商品/服务上都有真实地在商业上使用该商标。在提供使用证据时,往往一个类别只要求提供一件使用证据即可,不需提供所有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有时商标局会把一个大类别下的产品分成几个小组,要求每个分组内提供至少一件使用证据。

使用证据上的商标要清楚显著,且必须与申请/注册的商标一模一样。如果申请/注册的是中文商标、有独特设计的英文商标或图形商标,那么使用证据上的商标必须与申请/注册商标保持一致,不能有任何简/繁体、字体、加粗、变斜等变化。如果申请/注册的是纯英文商标,且声明了英文字母为普通字体(Standard Characters),则使用证据上的英文商标可以采用大小写、粗细体等与申请/注册商标稍有不同的英文本母。如果使用证据上有除英文之外的文本,必须提供认证的英文翻译,因此建议最好提供全英文的使用证据。如果无法提供全英文,建议申请人/注册人选择英文所占比较多、中文比较好翻译的使用证据。

法岸律师事务所陈伟涛律师专精商标法、商标购买/出售/转让需求、美国商标纠纷、美国商标侵权或美国商标诉讼等业务,地址:38-08 Union Street, 11A, Flushing, NY 11354,电话:718-766-2567,电邮:[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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