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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博仁律師:用餐休息時間違規 工資訴訟最易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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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用餐與休息休息時間絕非無足輕重的細節,而是一套由嚴格法規與高昂罰則構成的精密法律體系。對於雇主而言,對此規定的誤解或疏忽可能引發如潮的集體訴訟與巨額工資罰金,對企業聲譽與財務狀況造成重創。對於廣大非豁免性雇員而言,這些休息時間是法律保障的健康工作權益的核心組成部分,是獲取應得報酬的重要一環。

前檢察官、調停員,現任南加州審判出庭律師鄭博仁(Paul P. Cheng, Esq.)深刻理解雙方在此問題上面臨的挑戰與關切,以下旨在清晰解析加州複雜的用餐與休息休息時間法律,分別從雇主與雇員的角度,闡明權利、義務與合規策略,為構建和諧、合法的職場環境提供堅實指引。

鄭博仁律師指出:在加州勞工法實踐中,用餐與休息時間違規往往是工資糾紛訴訟的「頭號引爆點」。許多雇主直到收到訴狀時,才意識到看似簡單的休息制度管理,竟會帶來每小時工資疊加的巨額罰金。這不僅是法律合規問題,更是企業運營的核心風險管理。

加州對非豁免雇員的休息與用餐時間規定,明顯嚴於聯邦法律。雇員每日工作超過5小時,即有權在第五小時結束前享有一次不少於30分鐘、免於職責的無薪用餐休息;工作超過10小時,則須再提供第二次用餐休息。僅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雙方才能以書面方式豁免部分用餐時間,或約定「在崗用餐」,但在崗時間必須計薪。

此外,雇員每工作滿4小時或其主要部分,即有權享有一次不少於10分鐘的帶薪工間休息。用餐休息與工間休息必須分開提供,不得合併。對於未依法提供用餐或工間休息的情況,雇主須就每個違規工作日,支付相當於一小時工資的罰金,若兩項同時違規,單日最高可達兩小時工資。

加州最高法院已明確指出,雇主負有「主動提供並確保」休息機會的義務,不能以「雇員未主動要求」作為抗辯理由。雇主應建立清楚的書面政策與可驗證的排班、提醒與紀錄機制,並審慎處理所謂的「自願放棄」,以避免法律風險。

對雇員而言,了解自身是否屬於非豁免身分及應享權利,並在休息遭到剝奪時保留相關紀錄,是保護自身權益的關鍵。若權利被系統性侵害,可向加州勞工專員申訴或循法律途徑追索,相關請求通常適用三年的訴訟時效。

如果對合規有疑問,聯繫鄭博仁聯合律師事務所進行保密諮詢。中文專線626.570.8888,或郵件至中文團隊[email protected]

法律免責聲明: 本文僅為提供信息之用,不構成法律意見,亦不建立律師-客戶關系。鑒於法律的持續演變,應就具體情況諮詢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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