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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博仁律師所 解析加州誹謗法、維權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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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誹謗行為(包括書面誹謗與口頭誹謗)可能引發嚴重的法律後果。虛假陳述不僅會嚴重損害個人或企業的聲譽,還可能導致經濟損失、精神痛苦及其他衍生損害。誹謗訴訟往往伴隨高額經濟賠償,甚至影響當事人的職業發展或商業機會。正因如此,誹謗在加州被視為一項嚴峻的法律問題,其後果可能包括:聲譽的長期貶損、可量化的財務損失、因精神壓力導致的醫療需求,以及因公開誹謗導致的職業障礙。

在公眾認知中,誹謗常被視為「傳播不實言論」的簡單概念,但加州法律體系中,誹謗之訴的成立需滿足嚴格要件。前檢察官、現任南加州審判出庭律師鄭博仁(Paul P. Cheng, Esq.),近日系統解析了誹謗的兩大類型—書面誹謗與口頭誹謗的法律構成要件。

誹謗的法律定義與分類:加州法律將誹謗劃分為書面誹謗(libel)與口頭誹謗(slander)兩類,二者的核心區別在於傳播媒介的性質與損害程度。

書面誹謗指通過文字、圖像或其他可永久保存形式發布的誹謗性內容。由於書面材料具有持久傳播性,法院通常認定其社會危害性更高。典型情形包括報刊雜志中的虛假指控、社交媒體發布的誹謗性帖文、含有不實信息的電子郵件或短信,以及針對企業的不實在線差評。例如,一名博主無證據指控某餐廳使用過期食材,導致該餐廳客流量驟降,即可能構成書面誹謗。

口頭誹謗則指通過口頭語言傳播的誹謗性陳述。因其瞬時性,原告通常需額外證明實際損害,但加州法律明確規定四類口頭陳述可推定損害存在(無需舉證),包括:對他人犯罪行為的虛假指控、宣稱他人患有傳染性疾病、貶損他人職業能力,或指控女性存在不道德性行為。例如,在行業會議上散布某高管貪污的謠言,即便未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仍可能構成當然誹謗(defamation per se)。

鄭博仁聯合律師事務所的訴訟團隊,在名譽權糾紛領域有豐富實戰經驗,為客戶提供從證據固定到訴訟策略的全周期服務,中文專線626.570.8888,或發郵件至[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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