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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男買房住不到10天 得知「凶宅」怒告賣家…二審定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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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先生發現該房發生過非正常死亡。(取材自1818黃金眼)
唐先生發現該房發生過非正常死亡。(取材自1818黃金眼)

AI重點

文章重點整理:

  • 重點一:唐姓男子購買紹興中古屋後,入住不到十天即得知曾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
  • 重點二:買方主張屬重大誤解並要求撤銷合約,一審曾判准解約與返還房價。
  • 重點三:二審認定買賣合約有效,不宜認定重大誤解,最終改判買方敗訴。

一名在浙江紹興工作多年的唐姓男子,去年5月在紹興市越城區樂苑新村購買了一套面積約60平方公尺、總價73萬8000元人民幣(約10萬9334美元)的中古屋,並登記在妻子名下。不料,唐先生一家入住不到10天,便從社區鄰居口中得知該房屋於2005年曾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買方隨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合約,一審法院原以「重大誤解」判決支持解約,但經前屋主上訴後,二審法院日前逆轉改判買方敗訴,全案定讞。

「1818黃金眼」報導,唐先生指出,當初為了經濟實惠而決定購屋,但入住約一星期後,母親帶小孩在社區散步時,鄰居告知該房屋曾有獨居老人於屋內非正常死亡。得知消息後,全家隨即搬離。經查,該房屋最早的屋主為一名馮姓獨居老人,2005年2月發生事故後由其子繼承,其後產權多次轉手,唐先生的前手蔣姓女屋主已是第六任房東。

唐先生購買的二手房。(取材自1818黃金眼)
唐先生購買的二手房。(取材自1818黃金眼)

前屋主蔣女士對此表示,自己對20多年前的事情毫不知情。她強調,該房屋此前以每月2700元人民幣穩定出租,原計畫留給女兒當作資產,若知情絕不可能做此安排。蔣女士更反駁,唐先生是因為房價下跌、自覺買貴,才以此為藉口要求補貼差價,雙方在協商階段便產生爭執。

本案歷經兩審訴訟。一審法院判決書指出,「凶宅」雖非法律明文概念,但房屋內若發生非正常死亡,確實會引發大眾心理不適,進而影響購買意願。一審法官認為,雖然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蔣女士有故意欺詐或隱瞞之行為,但可認定該交易已構成「重大誤解」,據此判決撤銷買賣合約,雙方應返還房屋與價金。

然而,蔣女士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指出,該房屋買賣合約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畢,基於維護正常交易秩序之考量,不宜將此情形認定為重大誤解,因此糾正一審法院之判決,改判駁回買方的全部訴訟請求。

面對二審逆轉判決,唐先生無奈表示無法理解法院的推理,並直言該房屋「相當於砸在手裡了」;蔣女士則強調,既然法院已做出最終判決,雙方應尊重司法結果。該起凶宅訴訟官司也在網路社群引發討論,部分網友認為與心理陰影相比,產權與惡鄰居的問題更難解決,勸慰買方放寬心。

精華 FAQ

  • 唐姓男子去年在紹興買下一戶中古屋,入住不到十天,就從鄰居口中得知屋內曾於2005年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因此認為自己受騙並提告求撤約。

  • 一審法院認為,雖然法律未明定「凶宅」概念,但屋內曾發生非正常死亡,足以影響一般人購屋意願,故可認定買方對交易存在重大誤解,判准解約。

  • 二審法院認為該買賣契約已合法成立並完成履行,從維護正常交易秩序出發,不宜把此情形認定為重大誤解,因此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買方全部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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