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車取物被妻拖行骨折 保險拒賠 成都男提告妻子及承保公司
成都市民楊先生日前因一場停車意外引發保險理賠爭議。去年8月,他與妻子駕車返鄉途中,因妻子誤以為丈夫已下車而啟動車輛,導致楊先生被拖行數米、右腳骨折。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僅依「座位險」理賠1萬元(人民幣,下同,約1400美元),拒絕適用賠付額度較高的第三者責任險。楊先生認為自身受傷時已屬「車外第三者」,與保險公司多次協商未果後,將妻子及承保公司一併告上法庭,請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9萬元,案件預計於2月1日開庭審理。
據紅星新聞報導,事故發生於2025年8月14日,楊先生與妻子史女士駕車抵達綿竹老家附近,因未找到停車位,史女士短暫停車但未熄火。楊先生自駕駛座後方座位下車後,又依妻子提醒探身回車內取未喝完的飲料,史女士誤認車內人員已全數下車,隨即啟動車輛,造成楊先生被拖行並受傷。醫院診斷顯示,其右踝關節骨折並半脫位,後續仍需手術治療,自付醫療費已達8000餘元(約1100餘美元)。
事故發生後,當地交警部門最初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將楊先生認定為「乘客」,判定史女士負全責,保險公司遂依座位險進行理賠。其後,經司法鑑定,楊先生傷情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護理期及營養期接近一年。
楊先生進一步申請復議後,交警部門收回原認定書並重新出具文書,明確其在事故發生時為「站立行人」,不負事故責任。楊先生持新認定書向保險公司要求重新理賠,但遭拒絕,保險公司仍主張其屬乘車人員,適用座位險並無不當。
針對爭議,車險從業人員指出,座位險與第三者責任險互斥,關鍵在於事故瞬間是否已完成下車動作。多名律師亦表示,車上人員與第三者身分可隨情境轉換,應以事故發生當下的實際空間位置判斷,交警事故認定書具較高證明力,但當事人仍須提出相應證據。由於雙方對適用險種分歧明顯,最終理賠責任與金額,仍待法院審理後依法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