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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煽動文字罪成 港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申終極上訴

香港示意圖。(圖:shutterstock)
香港示意圖。(圖:shutterstock)

香港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快必)在街站發表「光時」等口號,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罪罪成,判囚40個月。上訴庭7日駁回譚得志的定罪及判刑上訴,據悉譚得志14日就定罪申請終極上訴,擬爭議煽動罪的意圖是否包括煽動使用暴力。律政司回覆查詢時證實,已收悉譚得志申請上訴至終院證明書的動議通知。

明報報導,譚得志一方表示案件涉及3個重大而廣泛重要的法律議題,包括《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的煽動罪,是否屬於可公訴罪行,須在高院原訟庭法官和陪審團席前審理;控方是否需要證明煽動罪的意圖,包括被告有意圖煽動他人使用暴力;如控方毋須證明煽暴意圖,是否不合比例地限制言論自由,不符合「依法規定」原則而違憲。

本案為1997年後首宗煽動罪上訴案,若終院受理上訴,相信是終院回歸後首次處理煽動罪的合憲性問題。有關判決預料影響其他煽動案,例如「立場新聞」案就因應本案押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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