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長鍾東錦涉賄賂違選罷法無罪 當選確定
苗栗縣長鍾東錦、大湖鄉代謝見德及林裕欽、大湖村村長傅顯榮等四人,被檢方指控涉嫌違反選罷法,提出當選無效之訴,一審判謝、傅當選無效,鍾與林則獲當選有效,此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後昨審結,除認定鍾、林當選有效之外,也廢棄謝、傅一審當選無效判決,改判當選有效,全案確定。
二審認定,檢察官所舉證據尚不能證明陳男、丘女、謝男有為鍾東錦交付賄賂,以及鍾東錦對該三人賄選行為知悉並有參與之事實,且檢察官未就鍾東錦違反選罷法之行為起訴,另對陳男、丘女交付賄賂罪嫌雖有提起公訴,但經法院判決無罪。
檢察官主張謝男、鍾東錦有共犯交付賄賂犯行部分,並未對謝男、鍾東錦提起公訴。對鍾東錦交付賄賂犯行有「共同參與、授意或同意等不違背其本意」等,檢察官未舉證,法院認定事證不足,駁回上訴,判當選有效確定。
謝見德、林裕欽、傅顯榮涉違反選罷法部分,二審認為檢方舉證無法證明三人與買票者有犯意聯絡,或有共同參與、授意等,判謝等三人當選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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