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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23條修正案 賦權特首、行會施國安指令 違者可囚 7年

香港示意圖。(圖:shutterstock)
香港示意圖。(圖:shutterstock)

香港基本法23條修正案提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為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訂立附屬法例,違反該附屬法例屬可公訴罪行,可被判監不超過7年及罰款不超過50萬港元(約6.3萬美元)。現時賦權港府訂立附屬法例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罪行,最高罰款5000元及監禁兩年。

香港電台報導,修正案亦提到,行政長官可向港府的任何部門或機關或任何公務人員發布行政指令,包括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任何部門或機關或任何公務人員須遵守。

至於國安委的角色,修正案提出,由主席召開會議,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列席,就國安委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意見。國安委根據《香港國安法》的規定履行職責時所作的判斷和決定,由國安委秘書處傳達並協助跟進落實。

有關潛逃者方面,修正案將「發出該手令後的6個月期間已屆滿」的一項刪除。當局說,法案委員會大多數議員強烈認為,不應設立這項條件,應該給予保安局局長最大靈活性應對潛逃者,以及防止規避相關措施。

在煽惑公職人員離叛方面,修正案訂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如合理地認為,將屬某類別的人士指明為公職人員,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者,則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將屬該類別的人士指明為公職人員。

至於間諜活動方面,當局指,因應議員在審議條例草案時認為「誤導」定義太狹窄,進一步考慮,認為毋須就「誤導」一詞作定義,可予以刪除。

香港 港府 間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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