謊稱離境入機場禁區送行 港女判囚4周緩刑2年
一名24歲港女謊稱離境進入機場禁區為朋友送行,被控一項誤導入境事務隊成員及一項無合理辯解而逗留機場禁區罪,1日於沙田裁判法院合共被判監禁4星期,緩刑24個月,以及罰款3000元(港元,下同,約380美元)。
文匯報報導,入境處指,24歲女被告於去年9月17日持有一張前往泰國曼谷的登機證,以離境旅客身份進入機場禁區,並於該航班離港數小時後向入境處職員聲稱錯過航班,因而需要辦理取消離境手續。入境處對被告的解釋存疑,遂向被告作出深入調查。其後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案發當日假裝成離境旅客進入機場禁區,並逗留於禁區範圍內為其朋友餞行,而被告亦從未打算離開香港前往泰國。
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如干犯作出虛假陳述以誤導入境事務隊成員的罪行,一經定罪,最高罰款為港幣1萬元及入獄6個月。而根據《航空保安規例》,任何人除非隨身攜帶有效通行證,或由政府授權的通行證持有人陪同,否則不得進入或逗留禁區。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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