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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法官 推翻馬州嚴控槍枝法

聯邦上訴法院法官日前推翻了馬州一項旨在收緊槍枝管理的法律,相當於允許滿足購買槍枝條件的民眾,可在獲得槍枝許可證前就購買槍枝,不用經歷多餘的等待;馬州州長摩爾(Wes Moore)對此非常失望。

馬州當前法律規定,民眾若要購買手槍,除了要滿足購買槍枝的所有條件外,還必須先獲得手槍許可證,該手槍許可證要求民眾通過手槍安全的課程,完成背景調查後,還要等待最多30天才可購買手槍。

維州第四巡迴上訴法院(Circuit Court of Appeals)的三位法官,21日以2:1的結果,推翻馬州的該法律,表示馬州不能對手槍制定比其他武器更嚴格的規定,法官也引用最高法院去年的判例,稱馬州針對手槍的額外限制,給第二修正案(Second Amendment)給予民眾的權利帶來不必要的負擔。

去年最高法院推翻紐約州對公共場合攜帶槍枝限制,紐約州此前要求槍枝擁有者必須提出「正當理由」(good cause)或有自衛的特殊需求,才可攜帶武器到公共場所,不過最高法院2022年6月以6:3的裁決,宣布此規定違憲,最高法院法官表示,為了證明對擁有槍枝的任何限制合理,政府必須表明其「符合國家槍枝管制的歷史傳統」,各州歷史允許公民攜帶武器。

聯邦上訴法官理查德森(Julius Richardson)在意見書中表示,(馬州的)該法律限制了守法公民擁有手槍的權利,「儘管該法律沒有永久禁止民眾擁有槍枝,但在一定程度上剝奪了民眾擁槍的能力,無論民眾做什麼,在申請獲批准前,他們都無法擁有槍枝。」

聯邦上訴法官21日的裁決是馬州近幾個月內,面臨第二次與槍枝法案有關的挑戰,今年9月一名聯邦法官裁定,馬州對民眾在何種場合可攜帶槍枝的限制,屬於違憲,當時的裁決也是基於去年最高法院的裁定。

唯一持反對意見的聯邦上訴法官金楠(Barbara Keenan)在意見書中表示,最高法院去年針對紐約州槍枝法案的裁定,不應直接套用在馬州的案例上,上訴法院應將此案發回下級地方法院,由下級法院法官判定,最高法院的裁決標準是否適用於馬州如今對手槍的規定。

馬州州長摩爾對此判決「感到失望」,「該法律並非要剝奪民眾的擁槍權利,而是要確保每位馬州居民,都無需時刻因危險武器而感到恐懼。」

馬州政府是否會針對此裁決提出上訴,目前尚不明確,馬州檢察長辦公室表示,權衡各界意見後才會做決定;該案2016年提出,受到包括全國步槍協會(National Rifle Association,NRA)等擁槍維權組織的支持,NRA稱上訴法院的裁決是「巨大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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