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找女童少女裸聊、騙裸照 男判賠70萬關3年9月
台中市黃姓男子在2023年間分別透過網路遊戲、社群網站,認識年僅9歲、15歲的女童、少女,黃以互傳自拍影像、裸聊為由,引誘女童傳送5張裸胸、下體的照片,以及裸聊期間,擅自將少女裸露胸部、撫摸下體的影像截圖,因黃涉另案遭搜索,檢警從查扣的手機發現涉案影像,二審近日審結,認定引誘兒童自行拍攝性影像罪等2罪,判刑3年9月。
檢警調查,台中市黃姓男子在2023年12月間,透過網路遊戲認識9歲女童,黃男以互相傳送自拍性影像為誘因,要求女童拍攝裸露胸部、下體的影像給他,女童原無意拍攝影像,但因不耐黃男一再要求拍攝,才在新竹市的住所拍攝5張裸照給黃,黃存放在手機內。
黃男另在同年11月間透過社群網站IG,認識一名15歲少女,黃男提議與少女裸聊,少女雖同意與黃男裸聊,但不知黃男在裸聊期間,擅自將少女撫摸下體、裸露胸部的影像截圖,存放在手機內,因黃男另涉他案遭檢警搜索,透過查扣的手機,才發現此案犯罪事證。
台中地院審理時,黃男坦認涉案,分別以20萬元(台幣,下同,約6371美元)、50萬元(約1萬5929美元),與被害人及家屬達成和解,一審分別認定黃男涉犯引誘兒童自行拍攝性影像罪,判3年2月,另犯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製造性影像罪,判刑3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後,合議庭審認,依照最高法院大法庭114年台上大字第1405號的裁定意旨,黃男是在少女不知情的狀況下截圖,黃男未施強暴、脅迫、藥劑、詐術或催眠術,一審認定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有所違誤。
二審認定,應該構成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之拍攝少年之性影像罪、刑法第227條第4項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猥褻罪,一審認定黃涉犯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製造性影像罪部分撤銷,改判1年2月,其餘上訴駁回,應執行3年9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