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訕女信徒載返租處硬上 色廟工判刑3年4月

台南某土地公廟張姓廟公去年2月23日下午3時許,見女子在廟內拜拜上前搭訕,邀她下班一起吃東西、聊天後,晚間騎機車載她到租屋處,不顧女方拒絕強制性交,張男辯稱愛慕女方,情不自禁,經他身上紋身及DNA等佐證,台南地院認張犯強制性交罪處3年4月,可上訴。
張表示,自己愛慕女方,追求女方才會發生此事。他的律師說,張對女方一見鍾情,在一同進餐欲快速發展親密關係過程中未能克制情慾,未充分尊重其性自主權,不顧女方拒絕而性交。
張的律師也說,考量張未使用暴力手段,且在女方兩次表達拒絕後就停手,犯行時間甚短,與隨機對陌生人犯案或暴力毆打方式強制性交等犯罪模式對社會危害性不同,張並準備積蓄已久10萬元台幣要賠償女方,但因女方沒有意願才未能調解成立。
女方於警詢及偵查中指出,當天下午去拜拜放完供品等待15分鐘,廟公就來搭訕她,約她下班去吃東西聊天,且說騎兩輛車不能聊天,要載她去買,買完她說她要去牽車,但他說還要聊天,不願意載她回去牽車。
她表示,廟公就載到他住處套房,將她推倒脫衣褲性交,並摸乳房及身體,讓她感到不舒服、不喜歡,她有說不要了,拉著衣袖拒絕他,想趕快把衣服穿上;並要給她1000元台幣。友人也作證,案發當日當事人有告知她廟公對其亂來,且之後偶爾會哭。
女方不堪受辱提告,手繪廟公住處現場圖,並有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廟公紋身照片及刑事局鑑定書,在女方內褲底層檢出DNA與張相符。
台南地院審酌,張利用在廟裡結識女方機會,約邀女方後即對其為強制性交犯行,造成女方身心受有傷害,所為可議;惟念他於審理時最終坦承犯行,因女方無調解意願而尚未調解成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法官認他犯強制性交罪處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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