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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沒鎖門…1歲童跑出門獨走馬路被撞死 駕駛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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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姓男童前年10月年僅1歲時自行打開家門走到馬路上,遭郭姓男子駕小貨車撞擊並輾壓,傷重不治,檢方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郭;台南地方法院認為雙方達成調解,且潘父也有疏縱、未善盡照護之責,依過失致死罪判郭5月徒刑,緩刑2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郭姓男子2023年10月27日中午駕駛貨車,行經台南市安南區郡安路5段時,當時晴天、視線良好,路面沒障礙物,他直行卻未注意前方出現1歲潘姓男童,當場撞擊並輾壓,導致男童傷重,送醫不治。

檢察官依據台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認定郭姓男子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原因,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不過當時男童是由父親照顧,潘父未善盡照護之責,讓男童自行開啟未上鎖的1樓紗窗門,走出門外,同為肇事原因,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9條「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14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以疏縱幼子擅自穿越車道,處緩起訴。

法官審酌,潘姓司機肇事後,打電話報警自首,承認肇事,考量被害人父親亦有未善盡照護之責,且郭已與被害人父母達成調解,依過失致死罪判刑5月,宣告緩刑2年。

資深檢察官指出,未成年人本身是危險源,也是保護源,只要發生未成年人傷亡,實際照顧者就必須被檢視;本案照顧者如果能把門鎖起來,不讓孩子跑到屋外,憾事不會發生。

檢察官也說,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9條是用來督促家長、監督權人要注意保護孩子安全,保護幼童、未成年人是國家重要的法益,且發生車禍的另一方其實也很倒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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