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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狼6年偷拍3000人牟利 僅11人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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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檢署檢察官黃嬿如偵辦多起偷拍案,其中一名廖姓犯嫌六年拍下3000多名被害人,影像上網販售的不法獲利破千萬台幣,偵辦過程要找出被害人如大海撈針,最後只找到十餘名穿校服的被害人,有11人提告,多數人並不知遭偷拍。

廖男將運動攝影機藏於改裝後的背包內,在台北市捷運站、百貨公司、高中等地,隨機找未成年高中生或上班族下手,原先只在同好間分享,後來當成職業,將被害人影像分類後在匿名群組兜售。

每次出售影片前,廖男附帶正面照,後來有群組會員發現許多影像均為少女,該「私房」存在六年後才曝光,檢警清查後,發現被偷拍者達3972名,即便被害女性都有清楚正面,但身分不明,要找出被害人如大海撈針。

最後檢警縮小範圍,以未成年被害人著手,透過校服追查身分,找到11人提告,因牽涉販賣,廖男面臨七年以上徒刑。黃嬿如說,偷拍盛行,但散播、交付都屬告訴乃論罪,若被害人不提告,與偷拍者和解,都沒辦法起訴。

黃嬿如點出辦案難點,許多偷拍犯再犯機率高,但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未列入預防性羈押範疇,要想聲押偷拍狼,也得舉證對方有串證、逃亡疑慮,才符合羈押要件。

台灣對持有偷拍影像僅限於兒少才有罪責,持有成年人影片並未處罰。現代婦女基金會執秘吳姿瑩認為,防制偷拍應比照兒少性剝削條例,對持有成人性隱私影像也科以刑責;樹德科技大學人類性學研究所兼任講座教授林燕卿建議,應設專法遏止偷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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