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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幫郭台銘連署送米酒不起訴 檢:小物難動搖投票意願

36歲江姓男子被指送米酒幫郭台銘衝總統連署書,獲不起訴;圖為郭台銘連署站。(本報資料照片)
36歲江姓男子被指送米酒幫郭台銘衝總統連署書,獲不起訴;圖為郭台銘連署站。(本報資料照片)

36歲江姓男子去年10月29日中午12時許,被控在新北淡水區市場的臨時連署站,以米酒、存錢筒等贈品為對價,誘使民眾簽署支持郭台銘參選總統連署書。士林地檢署認為,依現今社會物價,紅標米酒、文宣小物等,不足以動搖選民投票意願,給予不起訴處分。

江男被控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他否認犯行,指曾選過里長的朋友希望他能幫忙連署,9月20日起先去基隆的連署站協助,10月11日起才到淡水的市場擺攤,無論民眾是否願意,都會發小包面紙做文宣,也會發送礦泉水、筆、小筆記本、存錢筒、紅標米酒等物,不是一次將全部贈品發給同一人,若遇到市場擺攤的老客戶,客戶要求他多送一點文宣品。

黃姓證人稱,從捷運站見連署站的人稱可以拿米酒,他到連署站目睹一個阿婆從存錢筒中拿出200元台幣(約6.1美元),後來改稱自己是派出所志工,警察叫他到連署站看看等語。

檢方認為,黃姓證人前後證述不一,且市場上人來人往,怎會僅有他一人目睹阿婆收款;其餘三名證人證稱,連署站是贈送一瓶20多元的米酒為主,其他文宣贈品是連署人主動要求才會多送。

檢方認定,米酒、礦泉水、筆、小包面紙、小筆記本、存錢筒等物價格低廉,以現今社會民生物價,贈品不足以動搖選民投票意願,難以依發送贈品、證人瑕疵證述,就認定江男涉犯選罷法,全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罪嫌不足給予不起訴處分。

※ 提醒您:禁止酒駕,飲酒過量,有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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