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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天化日襲胸、撩裙摸下體 台中男緩刑中再猥褻女同學

張男對領有身障手冊的女同學襲胸、摸下體猥褻。(取材自pixabay)
張男對領有身障手冊的女同學襲胸、摸下體猥褻。(取材自pixabay)

台中張姓男子明知培訓班的女同學領有身障手冊,擅自載她到汽車旅館以新台幣5000元邀約發生性行為,遭對方當場拒絕,張不顧光天化日、人車來往下,直接在騎樓對女子襲胸、撩裙摸下體,法院也發現,張兩年前才犯性侵案,緩刑期間又再犯,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他3年3月,可上訴。

檢警調查,張男在專業培訓班認識女子,且清楚對方身心狀態,他卻假借要介紹名醫為由,2023年3月20日騎機車載對方到醫院就醫,看診完後還一起吃午餐,下午未經女子同意擅自載她赴汽車旅館外並以5000元代價邀約她開房性交。

女子當場拒絕並坐在機車上不願下車,張卻無視她閃避、多次說「不要」,強行伸手進她內衣搓揉胸部,又撩裙撫摸下體,因女子奮力反抗堅持要回家張才停手載她回去,但女子隨即報警。

法院審理時,張男坦承強制猥褻,但否認女子身心障礙情形,張的辯護人說,張男、女子都受情緒問題所苦,感到同病相憐,平時基於交流功課、分享閱讀聯繫,且女子理解、語言及行為未顯異於常人,認為案發當下未陷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遭張男利用。

法院查,女子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張男也自稱彼此同病相憐,可見張清楚女子身心狀況,加上女子經培訓後,並無法從事符合社會要求的行為,不採信辯護人說法。

法院審酌,張男清楚人際互動分際,卻為滿足自身性慾載女子去汽車旅館,無視她拒絕、閃避,且在光天化日,強行於汽車旅館騎樓、人車往來的公共場所觸摸女子,侵犯對方性自主權。

法院也發現,張男2021年間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被判刑1年7月,緩刑3年,目前仍在保固管束中,卻不珍惜自新機會再犯,這次依對精神障礙、心智缺陷之人犯強制猥褻罪,判他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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