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疑17歲女兒中邪...廟公騙「小鬼纏身」 下體畫符還噁喊真可愛
台灣陳姓廟公3年前以「小鬼纏身」為由,要求17歲少女脫衣,再以毛筆沾紅墨水在胸部、下體畫符猥褻,還說「阿,真可愛」,最高法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判刑6月定讞。
陳是台北市某宮廟廟主的兒子,父親生病後即接手宮廟事務;17歲少女因身心問題,2021年8月中旬被父母帶到宮廟驅邪,陳以少女身上有小鬼為由,將少女帶往小房間,要求脫掉上衣和內衣,以毛筆沾紅墨水在少女胸部畫符。
陳再稱少女身上的小鬼很厲害,需要在下半身畫符加強,並徒手脫掉少女的褲子、內褲,撐開少女的雙腿,再用沾符水的毛筆在少女私密處畫符,滿足自身性慾。
少女誤信陳的行為在驅離小鬼,雖感到驚嚇而不知所措,卻不敢出聲制止或有所反抗,事後才告知父母,但也未報警,少女到學校告知老師後才報案。
陳坦承擔任宮廟負責人,但否認強制猥褻犯行,供稱他只有在少女大腿內側畫符,沒有碰觸少女的下體。少女作證則說,因為父母認為她中邪,所以帶她去很靈驗的宮廟驅邪,陳將她帶到神壇後的起居室,要求脫掉上衣和貼身衣物,並在胸口畫符,之後陳脫下她的褲子後,發現她生理期,就說「真可惜」。
少女指出,陳在她私密處表面畫符,之後還問她要不要在私密處內側畫符,會更有保護力,她說好之後,陳撐開她的雙腿,並看著她的下體說「阿,真可愛」,同時用毛筆在私密處畫完符咒後,要她全裸在旁邊吹電風扇,過程中一直摸她的手、盯著身體看。
一審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判陳1年徒刑,二審撤銷原判決,改判陳6月徒刑,但不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認為判決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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