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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上指侵女同學20分鐘 少年判賠50萬元

彰化一名少年搭校車途中指侵女同學,被彰化地院判賠50萬元,少年上訴被駁,全案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彰化一名少年搭校車途中指侵女同學,被彰化地院判賠50萬元,少年上訴被駁,全案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彰化一名國中三年級少年搭校車途中,擅自將手伸進一旁女同學褲中摸下體、指侵,無視還有其他同學共乘,少女因膽小不敢反抗,20分鐘後抵達校門少年才停手;法院一審判少年應給付少女、其父親50萬元(台幣,下同,約1.6萬美元),少年上訴稱無力負擔,只能賠6萬元,二審認為無理由判處駁回,全案確定。

少女主張,她2022年9月1日早上7點多搭乘校車要上學,男同學趁著坐在她旁邊時,沒經過同意就手伸進她運動褲、內褲,還撫摸其下體、指侵長達20分鐘,直到校車抵達校門前對方才停止,而少年犯刑事強制性交罪部分已被法院裁定交付保護管束。

少女說,少年當時行為無視車上還有其他同學共乘,利用她年僅15歲,心智尚未成熟,本身又膽小無力反抗的心理對她性侵,造成內心陰影、睡眠不佳,甚至對男性有防衛心裡,其父親也因單親照顧女兒,不捨她飽受煎熬,兩人一共對少年求償200萬元。

彰化地院一審時,少年表示自己仍在就學,由父親扶養,但父親還要照顧母親,以他能力只能負擔6萬元,認為對方求償金額過高,無力負擔。

一審認為,少年對少女強制性交,對其日後身心發展、兩性互動影響深遠,少女父親也須付出更多心力照顧、教養與輔導,精神上也受有重大痛苦,經考量雙方學歷收入、侵害程度等,判少年應給付少女、少女父親各30萬元、20萬元,一共50萬元。

少年不服上訴,仍認為少女求償金額過高;台中高分院二審查,少年目前就讀高中,無財產、無收入,其父親則有工作,經斟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少年對少女侵害行為等,認為一審判處給付50萬元適當,判處駁回其訴,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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