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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插鐵管撞台海巡艇 陸船員判刑7月

中國大陸漁民蔡文良去年9月駕船、搭載16名船員,自福建省石獅市祥芝港出發越界捕魚,為阻止台灣海巡署人員登檢,在船身左右舷插滿鐵管,還衝撞巡防艇,巡防艇受損約650萬元台幣(約20.7萬美元)。新竹地院依入出國及移民法、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判蔡七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台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

蔡文良去年9月25日開船擅入新竹外海西北方11浬處,進入台灣公告禁止水域內捕撈漁獲,而蔡的漁船甚至在船身插滿鐵管,防止台灣海巡人員登檢。海巡署艦隊分署第十二海巡隊巡防艇發現這艘船拖網捕魚,準備登檢,蔡文良要求船員在左舷處插鐵管,妨害海巡人員依法登檢,也衝撞巡防艇、破壞艇身。

因蔡船衝撞,巡防艇駕駛艙多處破裂變形,船體毀壞不堪使用,船東事後賠償650萬元台幣,新竹地院依法判刑,得易科罰金。

檢察官上訴高院,指蔡文良在警詢、偵查、羈押及移審訊問都否認犯行,推諉卸責,犯後態度不佳,雖與海巡署就巡防艇毀壞部分成立和解、給付賠償,但蔡的犯行造成海巡人員執法過程生命、身體安全極大危險,並使巡防艇受損,犯罪手段嚴重。

檢方控蔡不是第一次駕船越界,曾多次遭海巡署裁處行政罰鍰並驅離出境,屢經查獲還不思悔改,不斷侵擾,具特別惡性,一審就兩犯罪分別輕判二月、六月,違反罪刑相當原則。

但高院認為蔡文良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所屬船東已賠償海巡署,犯罪所生的危害已受到相當程度彌補;而就蔡所處之刑,直接受損害的海巡署沒有異議,一審量刑公平合理。高院認為檢察官上訴未舉出蔡具有應該加重罰則事由,因此駁回。

高院 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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