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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志願役4年簽下去...「他」變「她」反悔了 得賠國防部

南投縣簡姓男子在前年簽下4年志願役後因變性,申請退伍,因未滿服役最少年限,軍方請求簡需賠償8.9萬元,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准。(本報資料照片)
南投縣簡姓男子在前年簽下4年志願役後因變性,申請退伍,因未滿服役最少年限,軍方請求簡需賠償8.9萬元,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准。(本報資料照片)

南投縣簡姓男子原是義務役士兵,前年2月簽下志願役4年役期,擔任空軍士兵,未料轉志願役不到一年時間,因不適應軍旅生活,向軍方申請「不適服」,去年1月獲核定退伍;經查,簡男因性別認同,有作變性手術,才申請退伍,國防部依規定向簡女索取8.9萬元賠償未果,提起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簡女要賠。

經查,南投縣簡姓男子原是義務役役男,前年2月初才簽下4年役期的志願役,經國防部核定在空軍防空部任職,不過轉任志願役士兵不到一年時間,簡即在同年底向軍方以不適應軍旅生活的「不適服現役」為理由,向軍方申請退伍,國防部在去年初核定退伍。

據了解,簡男因性別認同問題,有變性手術,身分證已變更為女性,才會在簽下志願役後,未服滿4年役期,即以不適應軍旅生活為由,向軍方申請退伍。

因簡女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依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需要依規定賠償國防部,國防部經計算後,簡女需賠償8.9萬餘元給國防部,但簡女置之不理,未在最後解繳期限前賠償。

國防部經多次寄發存證信函、撥打簡女手機,但都未獲得回應,空軍防空部因此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返回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訴。

此案在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期間,簡女都沒有依期到場,也沒有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法院據此認定,簡女已經合法通知未到場,因此依據調查結果,認為空軍司令部主張是真實,認定軍方請求簡女支付8.9萬元有理由,簡女需支付,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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